關於聯合國之經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踰越聯合國憲章規定權限之行為,即使符合憲章之目的,其支出仍不屬聯合國之經費
- B聯合國憲章並未規定所屬各機關行為有效性之認定基準,各機關得自行認定其支出經費之合法性
- C若支出經費與聯合國之經常性支出根本不同,即不得被認定為聯合國之經費
- D由於聯合國是政治性組織,支出經費限於符合政治性目的者,始屬合法
正解 B — 聯合國憲章並未規定所屬各機關行為有效性之認定基準,各機關得自行認定其支出經費之合法性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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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聯合國經費之範圍如何認定,以及聯合國各機關就其支出合法性之自我認定權限。
正解理由
聯合國憲章對於聯合國之經費,僅規定本組織之經費由會員國依大會分配之限額負擔,並未就各機關行為之有效性設有統一之認定基準,亦未設置專責審查機關;在此一制度設計下,各機關於行使職權時必須先自行判斷其行為是否在憲章授權範圍之內,並據以認定其支出經費之合法性(其構成要件詳見《聯合國憲章》相關規定)。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之條文字面,而在憲章就機關權限審查所留下的空白,(B) 所述正與此一制度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支出縱使在機關權限之認定上有爭議,只要該支出係為達成聯合國之宗旨而為,於對外關係上仍推定屬本組織之經費,並不因權限爭議而當然被排除。
- (B)
正確:憲章未規定各機關行為有效性之認定基準,各機關因而得就其職權範圍與支出之合法性自為認定。
- (C)
錯誤:支出是否屬聯合國經費,取決於其是否為達成本組織宗旨所需,並非以與經常性支出相同為要件;維持和平行動之費用即為適例。
- (D)
錯誤:聯合國之目的涵蓋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經濟社會文化合作與人權之促進等多方面,其支出並不限於政治性目的者始為合法。
涵攝步驟
- 檢驗一項支出是否為聯合國經費,步驟為:其一,該支出是否為達成聯合國宗旨而為;
- 其二,作成該支出之機關有無自行認定其權限;
- 其三,憲章有無另設審查機制。
- 本題(B)正是在第二、第三個步驟上作出正確敘述。
記憶點
憲章沒有替各機關設一個權限審查機關,所以各機關必須自己認定自己的支出合不合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背後是聯合國經費爭議中最著名的一組問題:當某一機關的支出被質疑逾越憲章授權時,這筆錢還算不算本組織之經費,以及誰有權作這個判斷。
第一組是經費的定義。憲章關於經費的規定,重點在於經費由會員國依大會分配之限額負擔,至於哪些支出屬於經費,憲章並未以列舉方式界定(其構成要件詳見《聯合國憲章》相關規定)。因此判斷標準只能回到組織之宗旨:凡為達成聯合國宗旨所支出者,即應認屬本組織之經費。(C) 把與經常性支出根本不同當成排除事由,等於在憲章之外另加一個要件;維持和平行動的經費在性質與規模上都與行政經常費不同,卻仍被認為屬於聯合國之經費,正是這個標準的反面說明。
第二組是權限爭議的處理。國內公法上,機關行為逾越權限通常導致該行為無效,並由法院審查;但聯合國憲章並未建立這樣的審查體系,也未賦予任何機關對其他機關行為之有效性作成拘束性判斷之權力。制度上的結果就是各機關必須先自行認定其職權範圍,這正是(B)所描述者。也因為沒有統一的認定基準,逾越權限的效果在對外關係上被作了緩和處理:支出縱有權限上的疑義,只要它服務於組織的宗旨,對外仍推定為聯合國之經費,內部責任則另循政治途徑解決,(A)因而錯誤。
第三組是目的的範圍。聯合國的宗旨並不限於狹義的政治或安全事務,經濟與社會合作、人權之促進、託管與非自治領土之處理都在其中,故支出之合法性不以具有政治性目的為前提,(D) 之敘述將組織目的窄化,方向即有錯誤。
第四組是機關間的分工。經費之分配額由大會決定,而許多支出的決定卻來自安全理事會或秘書長,這種決定權與付款義務分屬不同機關的結構,正是權限爭議最容易發生之處,也使得各機關自行認定在實務上成為不得不然的安排。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會員國拒繳分攤額所生之效果、大會與安全理事會在經費決定上的分工,以及國際法院就此類爭議所提供之諮詢意見的性質與效力。這幾個延伸問題的共同基礎,都是本題所處理的宗旨導向判準。就答題方向而言,凡選項把聯合國經費之認定綁在特定機關、特定程序或特定目的上,通常都與憲章的開放式設計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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