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中立化(neutralization)」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一國須經過聯合國大會決議同意,其「中立化」之宣告始生拘束力
- B「中立化」之國家不得任意宣告終止中立地位
- C「中立化」之國家應避免提供交戰國軍事基地,或以其領土作為軍事目的使用
- D「中立化」之國家不得對交戰國之違反人類犯罪發表譴責聲明
正解 C — 「中立化」之國家應避免提供交戰國軍事基地,或以其領土作為軍事目的使用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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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上國家中立化(永久中立)之取得方式、地位之變更,以及中立化國家所負義務之射程。
正解理由
中立化係指一國經由條約或國際承認取得永久中立之地位,其核心義務在於不參與他國間之戰爭,並不使自己之領土成為他國遂行戰爭之工具;因此中立化國家應避免提供交戰國軍事基地,亦不得容許其領土供軍事目的使用(其構成要件詳見《關於中立國及其人民在陸戰中之權利義務公約》相關規定)。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之條文字面,而在永久中立制度本身所生之作為與不作為義務,(C) 所述正與此一義務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永久中立地位之取得,係基於該國之宣告並由相關國家以條約或承認之方式加以保障,聯合國大會決議之同意並非其生效要件。
- (B)
錯誤:永久中立地位固具持續性,其本質仍是國家基於主權所為之選擇並經條約確認,該國得依國際法所定程序終止其中立地位,並非不得宣告終止。
- (C)
正確:不使領土成為交戰國之軍事基地或供軍事目的利用,是永久中立國最典型之義務內容,此一義務於平時即已存在。
- (D)
錯誤:中立義務所限制者為軍事上之支援與參戰行為,並不及於言論;中立化國家仍得就違反人道之罪行表達譴責,此與其中立地位並不衝突。
涵攝步驟
- 判斷分三步:其一,確認該國是否已取得永久中立地位;
- 其二,檢視所涉行為是否屬軍事性支援或使領土供軍事使用;
- 其三,屬之者即為中立義務所禁止。
- (C) 之提供軍事基地與領土軍事利用,正落在第二步的核心。
記憶點
永久中立國的義務核心是領土不供交戰國作軍事使用,而不是不准開口譴責。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立化在國際法上通常稱為永久中立,與戰時中立必須分開理解。戰時中立是戰爭爆發後第三國就個別戰爭所選擇的法律地位,隨該場戰爭結束而消滅;永久中立則是一種持續性的身分,於平時即已存在,並以條約或國際承認為其基礎(其構成要件詳見《關於中立國及其人民在陸戰中之權利義務公約》相關規定)。
要件拆解上,永久中立可分三個層次觀察。第一是取得層次:它通常由該國自行宣告,再由有利害關係之國家以條約或承認予以保障,因此它同時具有單方行為與國際協議兩種性質,(A) 把生效要件改成聯合國大會決議之同意,即是在這個層次上設陷阱。第二是義務層次:永久中立國於平時即負有不參加軍事同盟、不容許外國在其領土設置軍事基地、不使領土供他國軍事目的使用等義務,並須維持足以自衛的防衛能力;(C) 說的正是這一層。第三是變更層次:既然中立地位建立在該國之選擇與條約之上,它就不是不可逆的,該國自得依國際法程序終止之,(B) 因此錯誤。
易混淆制度對照,值得與非軍事化並列:非軍事化針對的是特定區域,內容是該區域內不得駐軍或設置軍事設施;永久中立針對的是國家整體之對外行為,內容是不參戰與不助戰。兩者常在同一題中被交換敘述,宜以對象是區域或國家作為辨識點。另可與不結盟並列:不結盟是政治性的外交路線,不以條約承認為前提,也不生國際法上的義務,與永久中立在法律效果上並不相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永久中立國能否加入聯合國、能否參加集體安全體制下之軍事制裁、以及永久中立國與交戰國間之通商行為是否受限。這幾個問題的答題方向都回到同一句話:受限制的是軍事性的支援,而不是一切對外往來。(D) 之所以錯誤,正是把中立義務誤讀成一種全面的緘默義務;國際實踐上,永久中立國就違反人道之罪行發表譴責聲明並不影響其地位。
就答題技巧而言,本題四個選項中有三個都以須經同意始生拘束力、不得任意終止、不得發表譴責這類絕對化的語氣寫成,而正確選項用的是語氣最緩和的應避免。凡遇制度題把義務寫成毫無例外者,通常即為命題者設定之錯誤選項。此外,永久中立與聯合國會員資格之間並不當然互斥,歷史上長期以永久中立自居的國家後來加入聯合國,即說明中立地位所排除者是軍事同盟與參戰,而非國際組織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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