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繼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國家繼承是指因國家之解消、分裂、兼併、割讓等原因永久一部或全部消滅,對其權利義務加以繼受之程序
- B國家繼承可能因繼受國之選擇而造成不完全繼承
- C即使是無關主權功能之財產如元首之受贈物,仍當然屬於國家繼承之標的
- D國家檔案屬於與主權功能有關之財產,當然屬於國家繼承之標的
正解 C — 即使是無關主權功能之財產如元首之受贈物,仍當然屬於國家繼承之標的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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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繼承之概念、不完全繼承之形成,以及國家財產是否一律成為繼承標的,題目問的是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國家繼承係指因國家之解消、分裂、兼併、割讓等原因,使一國之國際法人格全部或一部消滅時,由他國就其權利義務加以繼受之程序;其標的並非該國名下之一切財產,而以與被繼承國主權功能有關者為限。無關主權功能之財產,例如元首個人所受之贈與物,性質上屬元首私人所有,並不當然成為國家繼承之標的(其構成要件詳見《關於國家在國家財產、檔案及債務方面的繼承維也納公約》相關規定)。(C) 把此類財產一概納入繼承標的,與此一區分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國家繼承的發生原因,包括國家之解消、分裂、兼併與割讓,其共同點是被繼承國之國際法人格全部或一部永久消滅,此與政府更迭並不相同。
- (B)
正確:繼受國得就承擔之範圍為選擇,並非一律全部承受,實踐上因而形成完全繼承與不完全繼承之區別。
- (C)
錯誤:與主權功能無關之財產,如元首之受贈物,屬私人性質,不當然屬國家繼承之標的。
- (D)
正確:國家檔案記載被繼承國之行政與領土事務,與主權功能之行使直接相關,通常隨領土移轉而屬繼承標的。
涵攝步驟
- 判斷一項財產是否為繼承標的,步驟為:其一,是否發生國家繼承之原因事實;
- 其二,該財產之歸屬主體是國家或私人;
- 其三,該財產與主權功能之行使有無關聯。
- 元首之受贈物在第二、第三個步驟上都不符合,故(C)之敘述錯誤。
記憶點
國家繼承只承接與主權功能有關的財產,元首個人受贈之物不在其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國家繼承是國際公法上最容易與政府繼承混淆的制度,兩者的區別是本題的隱藏前提。國家繼承處理的是國際法主體本身之變動,例如國家解消、分裂、合併、兼併或領土割讓;政府繼承處理的則是同一國家內部政權之更替,國家人格並未變動,原則上條約與債務全部延續。本題(A)所列舉的四種原因都落在前者,故其敘述正確。
要件拆解上,國家繼承的核心問題是什麼被繼受。學說與國際實踐通常將繼承標的分成條約、國家財產、國家檔案與國家債務四類,而在財產與檔案這兩類上,判準是它與主權功能之關聯性(其構成要件詳見《關於國家在國家財產、檔案及債務方面的繼承維也納公約》相關規定)。與領土行政、戶籍、地籍、外交往來有關的檔案,因為繼受國必須據以治理該領土,通常隨領土移轉;反之,若某項財產在性質上屬於個人所有,例如元首因私人身分所受之贈與物,即與主權功能無涉,其歸屬應依私法處理。本題(C)之所以錯誤,不在於它提到元首,而在於它已經把該財產定性為無關主權功能,卻仍將其列為國家繼承之標的,等於把關聯性這個判準取消掉。
易混淆概念對照:不完全繼承與完全繼承並列。完全繼承指繼受國概括承受被繼承國之權利義務;不完全繼承則指繼受國僅就其中一部分為承受,其餘不予承接。國際實踐上,領土之一部移轉、殖民地獨立與國家分裂三種情形,繼受的範圍各不相同,因此(B)所稱因繼受國之選擇而造成不完全繼承一節,與實踐相符。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新獨立國家對前殖民國所締結條約之立場、國家債務中所謂惡債之處理、以及國籍在領土移轉時的變動。這些延伸問題都指向同一個結構:先確認是否發生國家繼承之原因,再依標的類型分別適用不同的判準。
就答題技巧而言,(C)與(D)用的是同一組字面,兩者都寫當然屬於,可見不能只憑語氣絕對與否勾選答案。差別在前提:(D) 先把國家檔案定性為與主權功能有關之財產,判準既已滿足,寫成當然屬於並無不當;(C) 則是在無關主權功能這個前提下仍寫當然屬於。遇到這類選項,應先檢查它自己設定的前提有沒有通過該制度的判準,再看它的結論。另可一併記憶的是,國家繼承所處理者為權利義務之移轉,而非新國家之成立要件,兩者在考點上經常被交錯命題,作答時宜先確認題目問的是繼承之標的或國家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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