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9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依買賣契約訴請乙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甲於訴訟中主張其與乙訂有違約金之約定,且有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交付貨物遲延,乙應賠償其所受損害 800 萬元,並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200 萬元。乙於訴訟中主張其確曾與甲訂立買賣契約,但無遲延交付貨物,且所訂立之違約金約定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而非懲罰性違約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是否有締結買賣契約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2. B違約金之性質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或懲罰性違約金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3. C乙是否有交貨遲延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4. D甲、乙是否有違約金之合意為本件訴訟之法律上爭點

正解 C — 乙是否有交貨遲延為本件訴訟之事實上爭點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9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訴訟上爭點之分類,區別事實上爭點與法律上爭點。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依該項柱句,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爭點之整理。所整理之爭點依其性質可分為事實上爭點與法律上爭點:前者係兩造就具體事實之存否有所爭執,後者係就同一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有所爭執。本題乙自承確曾與甲訂立買賣契約,卻主張並無遲延交付貨物,是否交貨遲延乃兩造就具體事實有無之爭執,屬事實上爭點。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甲主張與乙訂有買賣契約,乙亦自承確曾與甲訂立買賣契約,兩造就此並無爭執,不構成本件訴訟之爭點,本項錯誤。

  2. (B)

    《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違約金究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或懲罰性違約金,係依該項就約定內容所為之法律上評價,屬法律上爭點而非事實上爭點,本項錯誤。

  3. (C)

    乙是否有交貨遲延,係兩造就具體事實存否所生之爭執,屬事實上爭點,本項正確。

  4. (D)

    甲主張兩造訂有違約金之約定,乙亦自承所訂立者為違約金約定,兩造就有無違約金之合意並無爭執,且該事項屬事實層次,本項謂其為法律上爭點,錯誤。

記憶點

兩造就具體事實之存否有爭執者為事實上爭點;就同一事實在法律上之評價有爭執者為法律上爭點,違約金之性質即屬後者。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爭點整理的成果拿來當題材,考的是能不能區辨爭執落在事實層次還是法律層次。

就制度而言,爭點整理的依據在《民事訴訟法》第 270-1 條。同法第 270-1 條第 3 項規定:「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或依其他情形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協議簡化的爭點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這也是為什麼分類必須做對——把法律上爭點誤列為事實上爭點,會使後續的證據調查方向偏離。

就分類的操作而言,判斷方法是把兩造的主張逐句對照,找出真正相歧異之處。本題甲主張訂有買賣契約、乙自承確曾訂立買賣契約,這一項不生歧異;甲主張訂有違約金約定、乙自承所訂立者為違約金約定,這一項也不生歧異,兩造所爭者僅在該違約金的性質。至於甲主張乙遲延交貨、乙主張並無遲延,這才是就同一事實存否的正面衝突。

違約金性質之所以是法律層次的問題,關鍵在《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設有擬制:當事人未另有訂定時,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因此雙方縱使就約定的文字內容毫無爭執,該約定究竟落在賠償總額預定或懲罰性違約金,仍須由法院依該項及契約解釋加以認定,屬法律適用的結果。相關的另一條是《民法》第 252 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酌減與否同樣是法律評價。

爭點的三分法(事實上、法律上、證據上)並非條文用語,而是學理與實務長期使用的整理工具,作答時應以兩造主張是否歧異、歧異落在哪一層作為判準,並回到條文確認該項爭執究竟是待證事實,還是條文適用的結果。另須說明,本題所引《民法》條文所屬之版本中,尚有部分修正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於本次考試日當時並未生效,故仍以考試當日已生效之條文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1 年 民事法

→ 看 111 年「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全卷 8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