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於 110 年 3 月 1 日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 A 地,主張:A 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拒不返還予甲,為此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語(本訴訟)。對此,乙於同年月 25 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陳述:乙未占有 A 地,不負返還義務云云。假使於同年月10 日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之名義所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甲已非該地所有權人,所以受訴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將甲之請求駁回
- B法院在已查明上開移轉予丙之事實時,不必依職權將本訴訟案情及關涉丙利害之爭點通知丙
- C丙受本訴訟繫屬之通知後,認為其就 A 地所有權有法律上應受保護之利益可主張時,不得在本訴訟程序上將甲及乙列為共同被告,訴請就丙可主張之權利為判決
- D如受訴法院以乙雖占有 A 地但甲於本訴訟繫屬中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予丙,故甲對乙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旨為理由,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丙得再基於其自己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判決命乙將 A 地返還予丙
正解 D — 如受訴法院以乙雖占有 A 地但甲於本訴訟繫屬中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予丙,故甲對乙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旨為理由,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丙得再基於其自己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判決命乙將 A 地返還予丙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1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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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訟繫屬中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時之當事人恆定,及第三人權利之保護。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甲於 110 年 3 月 1 日起訴,同年月 10 日始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屬繫屬中之移轉,甲仍為適格之原告。受訴法院以甲已移轉所有權為由判甲敗訴確定,所判斷者為甲對乙有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丙本於自己之所有權為請求,訴訟標的與前訴訟不同,自得再訴請命乙返還 A 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繫屬中移轉者於訴訟無影響,甲不因移轉登記而喪失當事人適格。
- (B)
《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當事人未為訴訟之告知者,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時,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法院既已查明移轉事實,即應通知丙。
- (C)
《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得就他人間之訴訟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起訴之情形,為「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丙就 A 地所有權為自己有所請求,得以甲及乙為共同被告起訴。
- (D)
前訴訟所判斷者為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丙行使者為丙自己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非同一訴訟標的,丙得另行起訴,為正確之敘述。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移轉發生於繫屬中,事實為起訴在前、移轉登記在後;
- 要件二為移轉客體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事實為 A 地所有權;
- 要件三為第三人未承當訴訟,事實為丙未參加。
記憶點
訴訟中把標的物過戶出去,原告還是原告;判原告敗訴的理由,是就原告自己的請求權所作的判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當事人恆定原則、法院之訴訟繫屬通知與第三人之獨立救濟途徑排在同一題,值得逐層拆開。
一、當事人恆定的要件拆解。《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該項有三個要件:移轉須發生於訴訟繫屬中;移轉之客體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其效果是於訴訟無影響。本題甲於起訴後始為移轉登記,三者俱備。命題者把起訴日與移轉登記日排得很近,正是要考生確認移轉究竟落在繫屬之前或之後。
二、承當訴訟與訴訟繫屬之通知。《民事訴訟法》第 25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由該項到第 4 項可以看出立法者為受讓人設計的層次:受讓人可以承當訴訟成為當事人,未承當者亦應由當事人告知或由法院通知,使其有參加訴訟之機會。選項 (B) 正是把第 4 項後段的法院通知寫成不必為之。
三、第三人自己的救濟途徑有兩個入口。《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該款與第 1 款並列,是判決確定前的入口。另《民事訴訟法》第 507-1 條規定:「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這是判決確定後的入口。
四、選項 (D) 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確定判決所判斷之對象。受訴法院係以甲已將所有權移轉予丙為理由判甲敗訴,該判決所確定者為甲對乙並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並非確定該土地上不存在任何返還請求權。丙嗣後所主張者為丙自己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故仍得另行起訴。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移轉時點改到起訴之前,此時甲自始非權利人,法院應以其請求無理由而駁回,考生若未看清日期即會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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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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