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8 單選 · 本卷 80 題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0 萬元,陳述: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100萬元,已屆清償期全未返還云云(本訴訟、前訴訟)。就該借款 100 萬元是否交付之事實,兩造有所爭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未併聲明請求判決 60 萬元,而僅為上開聲明,其起訴之合法性不因此而有欠缺
  2. B在本訴訟繫屬之程序上,甲又增加請求判決命乙給付其餘借款 60 萬元時,不必徵得乙之同意
  3. C在本訴訟經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間並未成立上開借貸契約,所以甲對乙之 100 萬元借款債權全不存在,乃駁回甲之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 60 萬元,並未提出新事證,則法院應駁回後訴訟之請求
  4. D在前訴訟經法院以上開借貸 100 萬元債務存在為由判決甲勝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 60 萬元,則在後訴訟程序上,乙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爭執該借款交付之事實

正解 D — 在前訴訟經法院以上開借貸 100 萬元債務存在為由判決甲勝訴確定後,如甲又對乙提起後訴訟請求返還前訴訟未經聲明之借款餘額 60 萬元,則在後訴訟程序上,乙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爭執該借款交付之事實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58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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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部請求與確定判決之效力,特別是前訴訟重要爭點之判斷對後訴訟之作用。

正解理由

甲於前訴訟就 100 萬元借款僅聲明請求 40 萬元,屬一部請求;前訴訟既以借貸 100 萬元債務存在為由判甲勝訴確定,借款是否交付即為前訴訟中經兩造攻防並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爭點效制度,《民事訴訟法》就此未設明文。依實務見解,乙於後訴訟如未提出新事證,即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本項謂乙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爭執該借款交付之事實,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該項柱句,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之聲明範圍由原告決定,甲僅就 40 萬元為聲明,其起訴之合法性不因此而有欠缺,本項正確。

  2. (B)

    《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依該項柱句,該款所列者為不受訴狀送達後變更追加限制之情形,甲於本訴訟繫屬中擴張請求其餘 60 萬元,不必徵得乙之同意,本項正確。

  3. (C)

    前訴訟既經法院認定兩造間並未成立借貸契約而駁回甲之訴確定,甲於後訴訟又未提出新事證,依爭點效之實務見解,法院應駁回後訴訟之請求,本項正確。

  4. (D)

    依爭點效之實務見解,乙於後訴訟須提出新事證始得再爭執借款交付之事實,本項謂不論有無提出新事證均得再爭執,錯誤,即為所問。

記憶點

一部請求之後訴訟不當然受既判力遮斷,惟依實務見解,前訴訟就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於當事人未提出新事證時對後訴訟仍生拘束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難點在於它同時牽動三個制度:一部請求、既判力的客觀範圍,以及爭點效。

先看一部請求。原告就可分的金錢債權僅就其中一部起訴,是處分權主義的當然結果;《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 1 項第 3 款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列為訴狀應表明事項,聲明的範圍即由原告決定。訴訟繫屬中要把餘額補進來,走的是《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擴張聲明,該款既列在但書之下,即不受同項柱句本文之限制,也不必取得被告同意。這是選項 (A) 與 (B) 的依據。

其次是既判力的界限。《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而《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7 款則把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列為裁定駁回事由。一部請求的餘額之訴是否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取決於前訴訟訴訟標的的範圍如何界定,這一點在條文字面上得不出答案。

最後是爭點效。它處理的不是訴訟標的,而是前訴訟中經兩造以主要爭點加以攻防、並經法院實質判斷的事項,於後訴訟中對當事人所生的拘束力。本題的四個選項就是分別測驗這一層:借款是否交付在前訴訟中被實質判斷過,選項 (D) 卻主張乙不論有無新事證均得再爭執,方向與此相反。爭點效的成立要件、例外與界限均屬實務見解累積的產物,本題無法僅憑條文字面作答,作答時應把它與既判力分開處理。

就選項 (C) 與 (D) 的對照而言,兩者的事實基礎剛好相反:前訴訟駁回時,借貸契約不成立這一判斷不利於甲,後訴訟中甲未提出新事證即受其拘束;前訴訟勝訴時,借款已交付這一判斷不利於乙,後訴訟中乙未提出新事證亦應同受拘束。選項 (D) 之所以錯誤,就在於它只承認一個方向的拘束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是把《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1 項所定確定判決對繼受人及占有請求標的物之人亦有效力,與爭點效並列命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既判力的主觀範圍、客觀範圍與爭點效三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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