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 17 歲的甲在未得父母同意下,私自簽約擔任游泳池救生員,工作期間看見游泳好手乙因抽筋而溺水時,因擔心自己救乙之行為,可能使自己陷於溺斃的危險,遂逃離現場,造成乙性命垂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之行為屬積極的遺棄行為
- B甲所簽訂之契約雖效力未定,甲仍可成為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行為主體
- C乙為游泳好手,故不屬無自救力之人
- D乙尚未死亡,故甲不成立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既遂犯
正解 B — 甲所簽訂之契約雖效力未定,甲仍可成為刑法第 294 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行為主體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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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背義務遺棄罪的行為主體、無自救力之人的認定與既遂時點。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主體是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的人。甲雖然只有十七歲,未得父母同意所簽的救生員契約效力未定,但甲已經實際到職,並在工作期間承擔起池畔的救護任務,依實務見解仍屬依契約應為保護之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甲是看見乙抽筋溺水後逃離現場,並未把乙移置他處或使其與救助隔離,屬於不為生存所必要扶助的消極態樣。
- (B)
敘述正確。理由如前所述。
- (C)
敘述錯誤。無自救力的判斷,應就被害人在該具體情境下能否自行維持生存而定;乙雖是游泳好手,但當時已因抽筋而溺水,無法自行脫離險境。
- (D)
敘述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行為人不為生存所必要的扶助時,該罪的行為即已完成,並不以被害人死亡作為既遂條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則另就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設有處罰。
涵攝步驟
- 把事實逐一套進要件:要件一,被害人須為無自救力之人,乙抽筋溺水而性命垂危;
- 要件二,行為人須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甲已到職執行救生職務;
- 要件三,行為態樣須為遺棄或不為必要之扶助,甲逃離現場屬於後者。
記憶點
違背義務遺棄罪的主體寫的是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本題爭點在於契約效力未定時這個地位是否已經發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寫出四層要件:被害人須為無自救力之人、行為人須有法令或契約上的扶助義務、行為態樣分為積極的遺棄與消極的不為必要扶助、以及本罪為故意犯。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分別打在行為態樣、義務來源、無自救力與既遂時點上,是一題把條文逐要件拆開來考的題目。
就義務來源而言,條文只寫依法令或契約,並沒有進一步規定該契約在民事上必須完全有效。依實務見解,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事實上已經承擔起保護的地位,使被害人與其他救助可能性隔絕而形成信賴;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訂的契約在民事上固然效力未定,但甲既已到職並開始執行救生職務,保護關係在事實上已經發生。這一層思考與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相通,《中華民國刑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可以一併對照。
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區別在於行為人有沒有法令或契約上的義務:沒有義務的人成立無義務遺棄罪,有義務的人則成立違背義務遺棄罪,法定刑也隨之不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2 項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 條第 2 項則分別就致人於死、致重傷設有加重結果的規定。
就既遂時點而言,違背義務遺棄罪在體系上被理解為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為生存所必要的扶助,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即陷於危險,不必等到死亡結果發生。這也是 (D) 之所以錯誤的理由:把致死結果誤當成既遂要件,等於把加重結果的規定讀進了基本構成要件裡。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契約換成無償的臨時看護、把行為人換成登山嚮導或保母,測驗義務來源的認定;也常見以被害人事後獲救為情節,測驗既遂與未遂的判斷。
本題 (B) 與 (C) 的結論主要建立在實務對於事實上承擔保護地位與具體情境判斷的見解上,條文字面只提供了框架,複習時宜一併掌握。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