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 本卷 75 題

某甲攜帶萬能鑰匙及螺絲起子,前往乙家竊盜,使用萬能鑰匙打開乙家大門,取得乙家櫃子中的鑽錶,於離去之際遇到正好回家的屋主乙,乙隨即將甲扭送法辦。有關本案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竊盜罪既、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是否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人財物移歸自己持有,甲成立竊盜既遂罪
  2. B乙將甲扭送法辦,得阻卻違法,不成立犯罪
  3. C攜帶凶器加重竊盜罪,實務見解認為只須行竊時攜帶客觀上具有對於人身安全之危險凶器為已足,甲成立本罪
  4. D甲成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及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正解 D — 甲成立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及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加重竊盜罪各款的競合關係、既未遂的判斷,以及逮捕現行犯的阻卻違法。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項把數種犯罪情狀並列在同一項的各款之下,作為同一個加重竊盜罪的加重事由。甲使用萬能鑰匙進入乙家行竊並攜帶螺絲起子,一個竊盜行為同時該當數款情狀時,依實務見解仍論以一個加重竊盜罪,不再依想像競合處理。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取指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依實務見解,既未遂以所竊之物是否已移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斷,甲取得鑽錶已移歸自己持有。

  2. (B)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乙在甲行竊得手離去之際當場發現而將甲扭送法辦,是逮捕現行犯的依法令行為。

  3. (C)

    敘述正確。依實務見解,加重竊盜所稱兇器,只須行竊時所攜帶之物在客觀上具有對於人身安全之危險即為已足,不以行為人有行兇意圖為必要。

  4. (D)

    敘述錯誤。理由如前所述。

涵攝步驟

  1. 把事實逐一套進條文:基本要件方面,甲有不法所有意圖並竊取乙家的鑽錶;
  2. 加重事由方面,甲使用萬能鑰匙進入乙家住宅,並攜帶螺絲起子;
  3. 罪數方面,這兩種情狀出於同一個竊盜行為,屬於同一項各款之間的競合。
  4. 三步對照後,(D) 把它寫成想像競合。

記憶點

加重竊盜的各種情狀並列在同一項的各款之下,一個竊盜行為同時該當數款時,依實務見解仍是一個加重竊盜罪。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把柱句與六款一起讀,可以看出這一項的結構是一個罪名配上數種加重情狀,而不是六個各自獨立的罪名。這正是 (D) 錯誤的根源:想像競合處理的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形,而本題只有一個加重竊盜罪名。

就 (A) 而言,《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實務長期採取持有移轉的標準,也就是行為人是否已排除原持有人的支配並建立自己的支配;本題甲已將鑽錶取出並攜出,縱使在門口被屋主發現,既遂與否的判斷時點也已經過去。

就 (B) 而言,《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3 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乙在甲離去之際當場發現,甲同時持有贓物,兩項都足以支持現行犯的認定,私人逮捕因而有法令上的依據。

就 (C) 而言,兇器的認定採客觀危險說。這個判準的優點在於避免行為人以主觀說詞規避加重規定,但也曾被批評涵蓋範圍過廣,因為日常工具在客觀上多少都具有危險性;實務因此另以攜帶時可隨時取用作為輔助判斷。命題者常以扳手、水果刀、鐵撬等物品測驗這一點。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情狀換成毀越門窗、結夥三人以上,測驗各款的認定;或者把甲在門口被發現改成尚未取得財物即被察覺,測驗既未遂;也有考法把私人逮捕改成逮捕後私自拘禁,測驗阻卻違法的界限。

本題 (A)、(C)、(D) 三個選項的結論主要來自實務長期累積的見解,條文本身只寫出加重情狀與基本構成要件,複習時宜將條文結構與實務判準一併掌握。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1 年 刑事法

→ 看 111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