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8 單選 · 本卷 75 題

檢察官有客觀注意義務,不僅指通常審判程序中有之,即便在開始再審後之審判程序亦然,故當二審檢察官為在監的死刑犯受刑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1. A檢察官將聲請書遞交法院後,就可以直接釋放在監受刑人
  2. B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為節省訴訟程序可以直接撤回本件之起訴
  3. C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檢察官不得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只能請求從輕判決
  4. D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正解 D — 法官裁定開始再審後,得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開始再審裁定後的法律效果,以及聲請再審與停止刑罰執行之間的關係。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2 項規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法官既已裁定開始再審,即得進一步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這是條文明文賦予法院的權限。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刑事訴訟法》第 430 條規定:「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遞交聲請書本身不生任何停止執行的效力,且檢察官所得為者是命停止執行,並非直接釋放在監受刑人。

  2. (B)

    錯。《刑事訴訟法》第 436 條規定:「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案件是回到原審級重新審判,原起訴業經確定判決終結,並無可供撤回的起訴存在。

  3. (C)

    錯。《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既負客觀性義務,於更為審判時自得請求法院為無罪判決,並非只能請求從輕。

  4. (D)

    對。開始再審之裁定後,法院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已為開始再審之裁定,題示成立;
  2. 要件二,停止執行的權限主體,依《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2 項為法院;
  3. 效果為法院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

記憶點

裁定前只有檢察官能喊停,裁定後法院可以自己裁定停止執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再審程序分成聲請、裁定與更為審判三個階段,停止執行的權限隨階段移轉,這是本題的骨架。聲請階段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430 條,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例外由管轄法院的檢察官命停止;裁定階段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2 項,改由法院以裁定停止;該裁定並非終局,《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更為審判階段則回到通常程序,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的拘束,《刑事訴訟法》第 439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有罪之判決者,不得重於原判決所諭知之刑。」

檢察官為受刑人利益聲請再審,是客觀性義務的具體展現。《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並規定:「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聲請權人列於《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其第 1 款規定:「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款規定:「二、受判決人。」聲請的程式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429 條:「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在死刑或重刑案件,這一組規定的實益特別明顯。

與死亡有關的兩條也應並列。《刑事訴訟法》第 437 條第 2 項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準用前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438 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其再審之聲請及關於再審之裁定,失其效力。」利益與不利益兩種聲請的處理方向完全相反:前者不行言詞辯論而仍為判決,後者則使聲請與裁定一併失效。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聲請再審期間受刑人得否停止執行出題、以開始再審裁定的抗告期間出題,或以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分工出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1 年 刑事法

→ 看 111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