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涉犯背信罪,獲不法利益 100 萬元。一審法院判決 A 有罪,惟漏未就 A 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檢察官與 A 均上訴二審,雙方未指摘漏未沒收部分,但二審法院調查後,認為一審漏未沒收部分違法,無可維持,予以撤銷改判,判決 A 有罪,並諭知沒收 100 萬元。背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項第 5 款罪名,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二審沒收判決是初次不利益判決,A 得就二審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 BA 不得對二審判決有罪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 C檢察官不得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法院
- D如果一審諭知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檢察官得為 A 上訴第三審法院
正解 A — 二審沒收判決是初次不利益判決,A 得就二審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法院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59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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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其沒收部分不因二審首次諭知而單獨取得上訴適格。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柱句與但書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本題第一審已就背信罪諭知有罪,僅漏未諭知沒收,並非但書所定的四種形式判決,二審撤銷改判並諭知沒收,仍屬同一案件的罪刑判決範圍。依實務見解,沒收從屬於本案罪刑而不具獨立的上訴適格,A 不得單獨就沒收部分上訴第三審。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第一審並未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不合《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情形。
- (B)
敘述正確。背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列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
- (C)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的限制不分上訴人,檢察官同受拘束。
- (D)
敘述正確。第一審諭知無罪、第二審撤銷改判有罪,正合但書所定情形,而《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4 項規定:「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檢察官即屬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罪名是否列於《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背信屬第 5 款;
- 要件二,第一審判決的種類,為有罪判決,非但書所列四種;
- 要件三,沒收部分的地位,從屬於本案罪刑;
- 效果為不得上訴第三審。
記憶點
但書救的是一審未受有罪認定的人,不是二審多諭知了沒收的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沒收自刑法修正後在體系上已非從刑,而是獨立的法律效果。《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沒收的範圍認定困難時,《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之 2 第 1 項並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但實體法上的獨立化,並不當然使沒收在程序上取得獨立的上訴適格。就被告本人的沒收而言,它與本案的罪刑同時裁判、同受一個判決的拘束,上訴的可否仍須依本案罪名判斷,這是實務所採的立場,也是本題設計的核心。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但書的射程必須逐字讀。它所列的四種第一審判決有一個共同特徵,就是第一審均未對被告作出有罪的實體認定,被告在第二審才首次遭受有罪判決,因而需要一次第三審的救濟機會。本題第一審已判有罪,被告對於罪刑的認定早已在第一審受過審理,僅沒收部分係二審新增,與但書所欲填補的情形不同。《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2 項並規定:「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可見但書所給的救濟極為有限。
須並列的還有《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以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1 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該項所稱之刑既限於宣告刑與應執行之刑,沒收不在其內,這也是二審得於雙方均未指摘時逕行補諭知沒收的原因。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第三人沒收的上訴權出題,或以沒收部分單獨上訴的合法性出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