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之職業特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
- B律師業具有自由獨立性
- C基於裁判安定性,法官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之拘束
- D檢察官職務包括公益代表人之性質
正解 C — 基於裁判安定性,法官應受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之拘束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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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律專業倫理受規範者的職業特性——律師職務的公共性與自由獨立性、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以及檢察官的公益代表人地位。
正解理由
《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該項把法官審判的依據限定在憲法與法律,並排除一切干涉。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性質上是各級法院就法律問題交換意見所形成的研討結果,既不是憲法也不是法律,自不能成為拘束承審法官的依據;以裁判安定性為理由要求法官受其拘束,正好與該項所定的獨立審判相衝突。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律師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該條明白把律師職務定位為公共職務。
- (B)
敘述正確。《律師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自由與獨立即為律師業的職業特性。
- (C)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既已將審判依據限於憲法及法律,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即非該項所稱的審判依據,對承審法官不生拘束力。
- (D)
敘述正確。《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職務因而具有公益代表人的性質。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審判依據限於憲法及法律→題示的拘束來源是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
- 要件二,該結論是否為憲法或法律→否,僅為法律問題研討意見;
- 要件三,效果→不生拘束力,選項 (C) 的敘述因而錯誤。
記憶點
法官只受憲法與法律拘束,座談會結論不是法律。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三種職業、三套規範。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觸及律師、法官與檢察官的職業定位,而三者的規範出處並不相同。《律師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這一條同時支撐選項 (A) 的公共職務性質,也說明律師在當事人利益之外仍須兼顧公共利益。《律師倫理規範》第 4 條規定:「律師應重視職務之自由與獨立。」《律師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律師應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律師倫理規範》第 6 條規定:「律師應謹言慎行,避免損及律師形象,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
二、要件拆解:法官的獨立審判。《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拆開來是四層:依據限於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排除干涉。命題者把裁判安定性放進選項 (C),測的正是考生會不會用一個聽起來正當的目的去架空第一層要件。《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可見法官的行為義務另由《法官倫理規範》承接。
三、檢察官定位的兩個出處。《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兩條並列可知,公益代表人的地位在法律與倫理規範兩個層次都有明文。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以法官是否受上級法院見解拘束、或檢察官是否受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出題。前者的分辨點仍在《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的依據限定;後者的分辨點則在合法指揮監督與獨立行使職權並存的制度設計(其構成要件詳見《檢察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五、版本狀態:本題所適用的《法官法》版本中,另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並非該次修正的全部條文於本題考試當時均已生效。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