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2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法官承審男性主管與女性助理間性騷擾爭議,依法不公開審理,宣判結果因與社會預期落差而遭批評。甲認為輿論抨擊與事實不符,同意接受媒體邀訪澄清誤解。甲於訪談中表示卷證顯示雙方互動細節(牽手散步、閉眼親吻),足認「並非性騷擾,而係相互試探之職場戀情,婚外情未遂」等語,然上述言論並未記載於判決書。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1. A違反。因為甲未考慮職場權力不對等,認定不構成性騷擾,見解錯誤
  2. B違反。因為甲不應揭露其因職務機會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3. C不違反。因為甲亦享有言論自由,且其接受訪談係為促進司法公信
  4. D不違反。因為甲依法獨立審判,且其未將訪談言論記載於判決書

正解 B — 違反。因為甲不應揭露其因職務機會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2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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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就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接受媒體訪談,說出卷證所載而未記載於判決書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該條的要件是主體為法官、訊息因職務而知悉、訊息未公開,而受禁止的行為態樣有揭露與利用二種。本案依法不公開審理,卷證所載牽手散步、閉眼親吻等互動細節,是甲因承審該案而知悉的訊息,且該等言論並未記載於判決書,可見其始終未經公開;甲於訪談中將這些內容說出來,即為該條所禁止的揭露,澄清誤解的動機不能改變揭露行為本身的性質。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結論雖是違反,理由卻不能成立。《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甲就是否構成性騷擾的認定屬適用法律的見解。

  2. (B)

    違反,為本題答案。《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所禁止的正是法官揭露因職務所知悉的非公開訊息,甲於媒體訪談中陳述卷證細節即該當之。

  3. (C)

    不違反的結論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法官的言論自由在職務上的保密義務前應受節制,促進司法公信也不能以揭露卷證為手段。

  4. (D)

    不違反的結論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的要件是訊息的非公開性與知悉的原因,未記載於判決書恰足以說明該內容仍未公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主體為法官→甲為承審法官;
  2. 要件二,因職務知悉→卷證因承審而取得;
  3. 要件三,訊息未公開→不公開審理,亦未載於判決書;
  4. 要件四,行為為揭露→於媒體訪談公開陳述。

記憶點

不公開審理的卷證細節,法官不能拿到鏡頭前講。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與兩條相鄰規定的分工。《法官倫理規範》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它管的是訊息本身的流出,不問案件是否還在繫屬中,也不問言論會不會影響裁判。《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兩條的著眼點不同:一條看訊息的非公開性,一條看言論對繫屬案件的影響,本題甲的行為落在前者。

二、本題的陷阱在哪裡。選項 (A) 與 (D) 各設一個誘因:(A) 把倫理非難建立在見解錯誤上,(D) 把未記載於判決書當成免責理由。《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該項逐字限制的是個案評鑑的事由,(A) 把倫理非難建立在見解錯誤上,至少在評鑑這一層取不到依據;而未載於判決書恰恰證明該訊息未經公開,反而使第 16 條的要件更為明確。

三、違反之後的程序後果。《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可見倫理規範的違反在情節重大時會進入個案評鑑程序。此外,《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

四、體例相似的對照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規定:「檢察官偵查犯罪應依法令規定,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經機關首長授權而對偵查中案件為必要說明者,不在此限。」兩者與法官端的規定並列,可以看出司法人員對職務上訊息的處置各有其明文。

五、版本狀態:本題所適用的《法官法》版本中,另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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