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3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乙、丙、丁四人是大學法律系同學,甲於 102 年開始擔任法官職務,乙和丙則於同年開始擔任執業律師,丁則於乙、丙共同經營之 A 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務助理。110 年 2 月甲和丁結婚,並於同年買房、生子,下列甲法官所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1. A甲和丁結婚時,乙和丙出席婚宴並各自包紅包 3 千元,並於甲、丁買房入厝各自致贈甲賀禮 3 千元,生子時又各自贈與甲賀禮 3 千元。上述禮金甲均未申報其長官或主管單位
  2. B丁於 110 年 3 月間因車禍事故被訴過失傷害和損害賠償,甲無償為丁提供法律意見並撰寫答辯狀
  3. C甲執行法官職務時,雖知悉乙律師確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但認此屬律師倫理規範範疇,並未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
  4. D甲和乙、丙同是法律系籃球隊隊員,畢業後,乙、丙在 A 事務所無案件繫屬於甲法官時,每月固定邀約甲一起在某大學籃球場打籃球

正解 C — 甲執行法官職務時,雖知悉乙律師確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但認此屬律師倫理規範範疇,並未通知乙所屬之律師公會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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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與擔任律師的同學、擔任法務助理的配偶之間的往來界限,核心在知悉律師違反倫理規範時的通知義務。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該條的發動要件是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且對方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的行為;就律師而言通知對象即為律師公會。甲既於執行職務時知悉乙律師確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行為,即負有通知乙所屬律師公會的義務,不能以該事屬律師倫理規範範疇為由不予通知。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不違反。乙、丙與甲為大學同學,於婚宴、入厝、生子各致贈 3 千元,屬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的人情往來,題示亦未提及 A 事務所當時有案件繫屬於甲(其構成要件詳見《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2. (B)

    不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丁為甲之配偶,屬家庭成員,甲無償為丁提供法律意見並撰寫答辯狀,落在該項但書。

  3. (C)

    違反,為本題答案。《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課予法官通知的義務,該義務並不因所涉者是律師倫理規範而免除,甲未通知乙所屬律師公會即違反之。

  4. (D)

    不違反。乙、丙係在 A 事務所無案件繫屬於甲法官的期間邀約打籃球,屬單純的運動性社交往來(其構成要件詳見《法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執行職務時→甲執行職務時知悉;
  2. 要件二,對象為律師→乙為律師;
  3. 要件三,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題示為確有;
  4. 效果→應通知乙所屬律師公會,甲未通知。

記憶點

法官看見律師違反倫理,要通知律師公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通知義務的三個對象與兩個通知窗口。《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該條把知悉的對象分為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三種,通知的窗口則分為職務監督權人與律師公會兩個:前二者送職務監督權人,律師送律師公會。本題乙為律師,甲的通知對象因此是乙所屬的律師公會。

二、律師端的對應規定並列。《律師倫理規範》第 48 條規定:「律師知悉其他律師有違反本規範之具體事證,除負有保密義務者外,宜報告該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律師倫理規範》第 54 條柱句規定:「律師違反本規範,由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審議,按下列方法處置之:」兩條並列可以看出,律師違反倫理規範後的處置係由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啟動,這也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把法官的通知對象定為律師公會的體例理由。

三、選項 (B) 的但書要一併讀完。《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法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丁是甲的配偶,屬家庭成員而非該項所稱的親屬,因此不生第 2 項的告知義務。體例相似的規定是《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1 條第 1 項:「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

四、容易被忽略的一條。《法官倫理規範》第 14 條規定:「法官知悉於收受案件時,當事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與自己之家庭成員於同一事務所執行律師業務者,應將其事由告知當事人並陳報院長知悉。」本題丁在 A 事務所擔任的是法務助理,並非執行律師業務,故不該當該條;但若日後乙、丙受任的案件繫屬於甲,這一條就會被引動,是同一組事實常見的另一種考法。此外,《法官倫理規範》第 3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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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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