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4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法官受邀前往某私立中學,就「法律與生活」發表演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法官絕不得受邀發表演講
  2. B甲法官如受邀發表演講,不得受領任何報酬
  3. C甲法官受邀發表演講,須與職務直接相關事項始屬合法
  4. D甲法官得收受演講費,但逾一定金額者,應依司法院之規定申報

正解 D — 甲法官得收受演講費,但逾一定金額者,應依司法院之規定申報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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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的演講活動,得否收受報酬,以及逾一定金額時的申報義務。

正解理由

《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該項是以法官得參與司法職務外的活動並收受報酬為前提,只在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時課予申報義務。《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由司法院定之。」甲受私立中學之邀就法律與生活演講,屬司法職務外的活動,演講費即為非政府機關支給的報酬,逾司法院所定金額者應依規定申報。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就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所設者,是與司法職責衝突及形象的界限,而不是全面禁止,故不能說法官絕不得受邀演講。

  2. (B)

    錯誤。《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既以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的報酬逾一定金額作為申報義務的發動要件,即已預設法官得收受報酬,選項所稱不得受領任何報酬與該項不合。

  3. (C)

    錯誤。選項所稱須與職務直接相關始屬合法,並未出現在《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所定的界限中:「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4. (D)

    正確,為本題答案。合併《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可知,法官得收受演講費,逾司法院所定一定金額者,應依司法院的規定申報。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司法職務外之活動→受私立中學邀請演講;
  2. 要件二,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中學支給的演講費;
  3. 要件三,逾一定金額→金額由司法院定之;
  4. 效果→應申報。

記憶點

法官可以演講、可以拿演講費,超過司法院訂的金額要申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職務外活動的三層規範。第一層是准許並設界限,《法官倫理規範》第 18 條規定:「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第二層是報酬的申報,《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之。」第三層是就特定活動另設禁止,《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

」《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或其內部候選人、公職候選人。」由此可知,並非所有演講都被同等對待:本題法律與生活的演講與政治性發言,分屬不同條文處理。

二、報酬與餽贈要分開。《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兩項的門檻都在相對人與法官職務有無利害關係:第 1 項禁止的是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第 2 項則就無利害關係者所為合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另設形象上的界限。《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處理的是司法職務外活動所收報酬、補助的申報,兩條的適用前提不同,也可能同時被引動。

三、要件上的細節。《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1 項的申報義務有三個要件:活動須在司法職務之外、報酬或補助須由非政府機關支給、金額須逾一定金額。三者缺一即無申報義務,例如由政府機關支給的授課鐘點費,就不在該項射程之內。至於一定金額的數額與申報程序,《法官倫理規範》第 20 條第 2 項把它交給司法院訂定,條文本身不寫數字。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是把演講對象換成政黨舉辦的座談,或把報酬換成主辦單位致贈的禮品,前者要回到《法官倫理規範》第 21 條,後者要回到《法官倫理規範》第 8 條。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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