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檢察官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
- A檢察官為求公正客觀,並受國民之信賴,除工作上之同事外,不宜與其他人士往來交友,如大學同學擔任律師者,為避免利益衝突及民眾不當聯想,任職檢察官期間,應斷絕往來,不可聯絡
- B檢察官仍有正常的社交生活,可結交朋友,只要非其承辦案件之當事人,與友人一同餐敘、或友人涉訟提供友人法律諮詢撰擬意見或陪同友人拜訪熟識之律師事務所介紹委任律師,並無不當
- C檢察官、律師、法官,在法庭上各司其職,相互制衡也相互尊重,均屬司法人員,下庭後,受同樣的倫理規範要求,性質並無不同
- D未婚的檢察官與律師,雖各有其職,但仍可自由交往談戀愛、結婚,並無不可
正解 D — 未婚的檢察官與律師,雖各有其職,但仍可自由交往談戀愛、結婚,並無不可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6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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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檢察官的社交界限與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之範圍。
正解理由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未婚檢察官與律師基於個人感情交往、結婚,既非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亦非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選項要求對擔任律師的同學斷絕往來、不可聯絡,已超出該項所課的義務範圍。
- (B)
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1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但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友人非但書所稱家庭成員、親屬,亦非因公務需要;替涉訟友人撰擬法律意見,依但書的反面結構落在本文禁止範圍。
- (C)
不符合。三部規範內容並不相同:法官端是《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的「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律師端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第 4 款的「與司法人員出入有害司法形象之不正當場所或從事其他有害司法形象之活動」,與前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第 27 條第 2 項對照,三者下庭後的要求並非同一套。
- (D)
符合,為本題答案。交往、結婚非該項所禁止的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主體與相對人→未婚之檢察官與律師;
- 要件二,態樣→交往、結婚;
- 要件三,是否為財務往來、商業交易或不相容之社交活動→否;
- 效果→不違反。
記憶點
檢察官可以交友結婚,不可以的是不相容的應酬與財務往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社交生活的四道規定。《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若懷疑其所受邀之應酬活動有影響其職務公正性或涉及利益輸送等不當情形時,不得參與;如於活動中發現有前開情形者,應立即離去或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與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但正常公務禮儀不在此限。」四條的門檻分成兩組:《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第 1 項、第 2 項看的是活動本身的性質;《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 條第 1 項則把相對人的身分與關係寫進構成要件,前者的相對人逐字是執行職務所接觸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後者是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
本題選項 (D) 之所以不該當《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是因為交往、結婚不是該項所稱之財務往來或商業交易,而不是因為相對人的身分不在該項所列。
二、法官端與律師端的並列。《法官倫理規範》第 22 條規定:「法官應避免為與司法或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不相容之飲宴應酬、社交活動或財物往來。」《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柱句規定:「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第 4 款規定:「四、與司法人員出入有害司法形象之不正當場所或從事其他有害司法形象之活動。」三方的規範各自針對自己的職業,這正是選項 (C) 所稱性質並無不同之所以不符合的原因。
三、選項 (B) 的要件拆解。《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1 條第 1 項本文有兩層:一是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二是應避免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但書的解除事由有二:因公務需要,或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題示替涉訟友人撰擬法律意見,二者皆不該當,依但書的反面結構落在本文之內;介紹委任律師則本文與但書都未寫到,條文未設明文。《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8-1 條第 2 項另規定:「前項但書情形,除家庭成員外,檢察官應告知該親屬宜尋求其他正式專業諮詢或法律服務。」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選項換成檢察官參加律師事務所的尾牙、接受承辦案件律師招待出國,就要回到《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5 條與第 28 條;換成檢察官與律師合資投資,則要回到《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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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