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8 單選 · 本卷 75 題

有關檢察官之懲戒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甲檢察官於偵查中對被告辯護律師 X 當庭冷嘲熱諷,致使 X 相當難堪且影響被告對 X 之觀感,X可以書面具狀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甲進行個案評鑑,以進行懲戒程序之發動
  2. B若甲檢察官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並無法定應付個案評鑑情事,仍得移請甲之職務監督權人為命令促其注意
  3. C檢察官之懲戒種類包括撤職、免除檢察官職務及申誡等
  4. D若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認定甲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而應受懲戒,雖甲當時已經退休,仍得為減少其退休金之懲戒處分

正解 A — 甲檢察官於偵查中對被告辯護律師 X 當庭冷嘲熱諷,致使 X 相當難堪且影響被告對 X 之觀感,X可以書面具狀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對甲進行個案評鑑,以進行懲戒程序之發動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8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檢察官個案評鑑的請求主體、評鑑不成立後的處置,以及懲戒種類與對退休者的適用。

正解理由

檢察官的個案評鑑依《法官法》第 89 條準用同法第五章之規定。《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請求權限因而屬於各該款所列的人員或機關、團體。X 是辯護律師本人,以個人名義具狀請求,與各款所定主體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律師一方的請求主體是公會,X 自行具狀不符。

  2. (B)

    敘述正確。《法官法》第 38 條後段規定:「必要時,並得移請職務監督權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法官法》第 95 條就監督權人對被監督檢察官得為之處分,於第 1 款規定:「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

  3. (C)

    敘述正確。《法官法》第 5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法官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法官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申誡。」該項第 1 款則為免除法官職務。

  4. (D)

    敘述正確。《法官法》第 49 條第 2 項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法官應付個案評鑑之規定及第五十條懲戒之規定,對轉任司法行政人員、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於轉任、退休或離職前之行為亦適用之。」《法官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請求主體→依《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各款定之;
  2. 要件二,X 的身分→辯護律師個人;
  3. 效果→不得自行具狀請求。

記憶點

律師要透過公會請求評鑑,不是自己遞狀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請求主體的完整清單。《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

」這四款是封閉的列舉,而各款的主體並不同型:第 1 款是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第 2 款是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第 3 款是律師公會,第 4 款則是個別的自然人,即該款所列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所以並不是個人一律不能請求;X 之所以不在其中,是因為他是被告的辯護律師,既非該案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也不是犯罪被害人,而律師這一端的請求主體依第 3 款是律師公會。

另《法官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就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法官認有澄清之必要時,得陳請所屬機關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之。」

二、偵查中案件的時點限制。《法官法》第 41-2 條第 1 項規定:「個案評鑑事件牽涉法官承辦個案尚未終結者,於該法官辦理終結其案件前,停止進行評鑑程序。」本題甲的行為發生在偵查中,即使請求主體正確,評鑑程序也要等案件辦理終結。這一層與《法官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已終結案件互相呼應。

三、不予受理與不付評鑑。《法官法》第 37 條柱句規定:「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官評鑑委員會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法官法》第 37 條第 1 款規定:「一、個案評鑑事件之請求,不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X 的請求正是循此途徑被擋下,而不是進入實體審議。

四、懲戒的期間與追繳。《法官法》第 5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法官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職務法庭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為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罰款或申誡之懲戒。」《法官法》第 50 條第 6 項前段規定:「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懲戒處分,以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法官為限。」這一項說明了為什麼減少退休金的處分只能對已退休或離職者作成,也正是選項 (D) 成立的條文基礎。

五、版本狀態:本題所適用的《法官法》版本中,另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1 年 刑事法

→ 看 111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