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於刑事案件執行職務時之真實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於案件進行中,被告之律師既然合理懷疑被告之陳述可能不實,就應該拒絕向法院提出之
- B律師得協助被告與證人做開庭準備,要求原本說法與被告不一致的證人統一口徑,改依據律師準備的腳本作陳述
- C對於其陳述可能對自己當事人不利的證人,只要沒有威脅利誘,律師得動之以情,要求其受傳喚時不要出庭作證
- D於案件偵查中,被告律師即使推測檢調人員即將發動偵查,仍不得教唆被告儘速湮滅證據
正解 D — 於案件偵查中,被告律師即使推測檢調人員即將發動偵查,仍不得教唆被告儘速湮滅證據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0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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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律師在刑事案件的真實義務,界限在不得製造不實證據、操縱證人或阻礙真實發現。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教唆被告湮滅證據,是最典型的刻意阻礙真實發現行為;該項並未以偵查是否已經發動作為適用前提,律師縱使推測檢調人員即將發動偵查,仍不得為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該項對不實證據所定的效果是得拒絕提出,而刑事被告的陳述更被但書排除,選項把它寫成應該拒絕提出,與該項不合。
- (B)
敘述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律師於訪談證人過程中不得故意為下列行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教唆偽證、誘導證人為不實陳述。」要求原本說法與被告不一致的證人統一口徑、依律師準備的腳本陳述,即為誘導證人為不實陳述。
- (C)
敘述錯誤。《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作偽證,或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使證人受傳喚時不出庭即在禁止範圍,有無威脅利誘在所不問。
- (D)
敘述正確,為本題答案。《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既禁止律師為刻意阻礙真實發現的行為,教唆被告湮滅證據自屬之。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主體→受任的辯護律師;
- 要件二,態樣→教唆被告湮滅證據;
- 要件三,是否屬刻意阻礙真實發現→是;
- 效果→仍屬禁止,選項 (D) 敘述正確。
記憶點
真實義務不是幫檢方辦案,是不造假、不操縱。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真實義務的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消極不作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第二層是對不實證據的處置,《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第三層是對證人的界限,《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不得自行或教唆、幫助他人作偽證,或使證人於受傳喚時不出庭作證,或使證人出庭作證時不為真實完整之陳述。但有拒絕證言事由時,律師得向證人說明拒絕證言之相關法律規定。」
二、為什麼刑事被告的陳述要被排除。《律師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2 項但書把刑事被告的陳述抽離出來,理由與被告的防禦權有關:辯護人若可以因為懷疑被告說謊而拒絕替他陳述,被告的防禦就落空。這一點正是選項 (A) 的陷阱所在,它把得拒絕改寫成應拒絕,並且無視但書。
三、訪談證人的正當程序。《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於法庭外訪談證人時,宜向證人表明其所代表之當事人,並告知證人此項訪談之任意性。」《律師倫理規範》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律師若於訪談證人過程中為錄音、錄影,應向證人表明,並得其同意。」《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接受事件之委託後,應探究案情、忠實蒐求證據,於合理範圍內為委任人之利益提出合法且適當之證據,並得在訴訟程序外就與案情或證明力有關之事項詢問證人,但不得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可見律師本來就可以訪談證人,被禁止的是誘導、操縱,以及騷擾證人或將詢問所得作不正當之使用。
四、檢察官端的對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9 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蒐集、調查及斟酌。」《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8 條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兩造的真實義務內容不同,並列可以看出律師的真實義務是消極的界限,而非積極的協助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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