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73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律師曾為 A 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件法律程序已終結。甲律師目前代理 B 公司向 C 提起營業祕密訴訟。甲律師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1. A代理 B 公司,向 A 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2. B代理 A 向 B 公司提起請求返還貨款訴訟
  3. C代理 A 的離婚訴訟,約定若勝訴得收取贍養費總金額四分之一作為律師費
  4. D代理 C 向 B 公司提起勞資給付之訴

正解 A — 代理 B 公司,向 A 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73 題(本卷 75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11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利害衝突的判斷——前委任人、現在委任人與對造的區辨,及家事事件的後酬禁止。

正解理由

《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同項第 2 款規定:「二、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甲曾為 A 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程序已終結,A 是前委任人;甲代理 B 公司向 A 提起的商標侵權訴訟,與該契約規劃既非同一事件,也難認有實質關連。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不違反,為本題答案。新舊兩案既非同一亦無實質關連,理由如上;《律師法》第 3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同項第 1 款規定:「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柱句把禁止綁在該事件上;甲受 A 委任處理者為不動產買賣契約規劃,與本件商標侵權訴訟非同一事件,該款亦不該當。

  2. (B)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以現在受任事件之委任人為對造之其他事件。」甲代理 A 向現在受任事件的委任人 B 公司請求返還貨款,正屬之。

  3. (C)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離婚訴訟為家事事件,約定勝訴後收取贍養費四分之一為律師費,即屬約定後酬。

  4. (D)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由現在受任事件之對造所委任之其他事件。」C 是甲現在受任事件的對造,甲代理 C 提起勞資給付之訴,即屬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A 的地位→程序已終結的前委任人;
  2. 要件二,新案兩造→B 公司對 A;
  3. 要件三,新舊案同一或有實質關連→否;
  4. 效果→不違反。

記憶點

先看誰是現在的委任人與對造,再看新舊案是否同一或有實質關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的座標。《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該款處理諮詢,第 2 款處理受任事件本身的衝突,第 3 款與第 4 款則從現在受任事件出發,分別禁止以委任人為對造、以及接受對造的委任。本題四個選項就是沿著這四個座標編出來的:(B) 撞第 3 款、(D) 撞第 4 款、(A) 走的是第 2 款而不成立、(C) 則跳到報酬的規定。

二、前委任人與現在委任人的差別。《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段規定:「關於現在受任事件,其與原委任人終止委任者,亦同。」可見即使終止委任,就同一或有實質關連的事件仍受限制;但反面說,若新案與舊案既非同一亦無實質關連,前委任人的身分本身並不構成障礙。甲為 A 規劃的是不動產買賣契約,新案則是 B 公司對 A 的商標侵權,兩者的事實基礎、法律關係與爭點都不重疊。

三、後酬禁止的完整內容。《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下列家事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但書的解除要件有三:須為但書所列兩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不違反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選項 (C) 是離婚訴訟,標的為婚姻身分關係而非財產權,不在該兩款之內;身分關係亦正是該訴訟所要處理的對象,並非已確定。

四、與報酬有關的另一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把《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與第 40 條並列可知,後酬本身不是一律禁止,禁止的是在家事、刑事與少年事件上約定後酬。

五、律師法這一側也要看過。《律師法》第 3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律師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像《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帶有「同一或有實質關連」的限縮,但柱句把不得執行職務綁在個別事件上,且《律師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均以「曾經處理之事件」收尾,故《律師法》第 34 條第 1 項第 1 款仍以該事件為判斷單位。

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 (A) 的商標侵權換成同一筆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實質關連就會成立,答案隨之翻面;這是命題者最常用的微調方式。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1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1 年 刑事法

→ 看 111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