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訴訟權保障及法定法官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不得設置非常法院
  2. B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不包括法定法官原則
  3. C法定法官原則為法治國家所依循之憲法原則
  4. D法院案件之分配涉及法官之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之公平負荷,得依法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訂定補充規範

正解 B — 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不包括法定法官原則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保障內涵是否包含法定法官原則,以及法院內部案件分配的規範界限。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指出,人民受《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保障,於訴訟上有受公平審判的權利,而法院的組織及審判的程序須以法律定之,使案件的分配有事先一般抽象的規範可循,不得恣意指定,此即法定法官原則;該原則為保障人民訴訟權所必要,自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內涵。(B) 稱訴訟權保障不包括法定法官原則,與該號解釋意旨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為確保人民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國家不得設置專為特定人或特定案件而設的非常法院,本項正確。

  2. (B)

    依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法定法官原則正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保障的內涵之一,本項予以排除,錯誤,為本題答案。

  3. (C)

    法定法官原則要求案件的承辦法官依事先抽象一般的規範決定,係法治國家所依循的憲法原則,本項正確。

  4. (D)

    依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法院案件分配涉及法官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的公平負荷,法院於合理及必要範圍內,得就案件分配訂定補充規範,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確定權利基礎:《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的訴訟權;
  2. 要件二確定保障內容:受公平法院依法定程序審判;
  3. 要件三導出原則:承審法官須依事前一般抽象規範決定,即法定法官原則,故其屬訴訟權保障範圍。

記憶點

法定法官原則的憲法依據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的訴訟權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的文字極為簡短:「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但訴訟權的保障內涵幾乎全由司法院解釋逐步填充,本題即屬須依實務見解方能分辨的題型。

就要件拆解而言,訴訟權至少包含三層:其一是訴訟途徑的開放,即有權利即有救濟,人民權益遭受侵害時應有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機會;其二是有效的權利保護,包括審級制度、程序保障與適時審判;其三即本題的重心,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權利。所謂公平法院,除法官須依法獨立審判外,尚要求承辦法官的產生不得由他人恣意指定,而應依事前既已存在的一般抽象規範決定,此即法定法官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在方法上採取了兩段論證。第一段肯認法定法官原則的憲法地位,指出人民有依法定法官接受審判的權利,法院組織及審判程序均應以法律定之,以確保審判的公正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第二段則為實務運作留下空間:案件分配涉及法官獨立審判職責及工作的公平負荷,法院於符合法律規定並在合理及必要的範圍內,得以法官會議或其他方式訂定補充規範,並非一律須由法律鉅細靡遺加以規定。本題 (D) 即取自此一部分,是正確的敘述。

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法定法官原則與法官獨立(《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所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是兩個不同層次的保障:前者處理誰來審,後者處理如何審,命題者常刻意將兩者互換。此外,禁止設置非常法院或特別法庭,與法定法官原則同屬公平法院要求的具體展現,惟其重點在於法院組織本身的正當性。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下列情形測試法定法官原則的適用界限:法院內部依電腦亂數或收案輪次分案是否合憲、專庭或專股的設置是否違反該原則、案件因法官迴避或事故而改分是否須有明文依據、上級審發回後是否應由原承審法官續行審理。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解釋所建立的判準是:只要分配規則具有事前性、一般性與抽象性,且未針對特定案件量身訂作,即不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2 年 公法

→ 看 112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