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涉及基本權限制之法規,何者因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

  1. A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自製之獵槍」之規定
  2. B藥害救濟法關於「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之規定
  3. C教師法關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規定
  4. D懲治走私條例關於「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刑罰規定

正解 D — 懲治走私條例關於「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刑罰規定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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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審查標準,以及哪一項規定是因違反明確性而違憲。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歷來解釋所建立的判準,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明確性的判準是:抽象概念的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司法院釋字第 680 號解釋認為,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的項目及數額以補充刑罰構成要件,卻未就種類與數額為必要指示,使人民無從預見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其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不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關於自製獵槍的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認其文義尚非不能理解,未違反明確性原則,本項非答案。

  2. (B)

    藥害救濟法所定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司法院釋字第 767 號解釋認其意義依醫學專業知識及一般社會通念可得理解,並得經司法審查確認,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3. (C)

    教師法關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未違反明確性原則,違憲部分在於終身不得聘任過苛。

  4. (D)

    懲治走私條例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全部委由行政院公告,作為刑罰構成要件,司法院釋字第 680 號解釋認其授權欠缺明確性而違憲,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適用明確性三判準: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
  2. 要件二逐項檢視:自製獵槍、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三者均經認定符合三判準;
  3. 要件三:懲治走私條例的空白刑法授權未指示種類數額,人民無從預見,三判準均不該當。

記憶點

明確性三判準過關的一大串,只有懲治走私條例的空白授權沒過。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司法院歷來就法律明確性原則所作的解釋,屬須依實務見解方能分辨的題型。

就判準的拆解而言,法律明確性原則源自法治國原則與權力分立,其內容是: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此三項判準是累積適用而非擇一,實務上採取相當寬鬆的標準,只要透過法條文義、立法目的、體系關聯與社會通念可以合理界定,即屬明確。因此考生若以為凡不確定法律概念皆違憲,方向即已錯誤——歷來因明確性而違憲者其實是少數。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兩種不同的明確性要求。第一種是法律本身用語的明確性,(A)、(B)、(C) 均屬之,司法院分別在釋字第 803 號、第 767 號、第 702 號解釋中認定其用語尚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故未違反明確性原則;縱使其中部分規定最終仍被宣告違憲,理由也不是明確性,而是保護不足或手段過苛。第二種是授權明確性,即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時,其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且授權涉及刑罰構成要件者,要求更為嚴格。(D) 屬於後者:懲治走私條例把管制物品的項目與數額整個交由行政院公告,法律本身未設任何指示,等於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刑罰的範圍,司法院釋字第 680 號解釋因而認定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的要求,並定期失效。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空白刑法、稅捐構成要件、行政罰的授權為題材,追問授權明確性的審查密度,或要求區辨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各自的審查重點。

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明確性原則其實有三個分支,命題者常故意混用:法律明確性(法律用語本身是否可理解、可預見、可審查)、授權明確性(法律授權訂定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及範圍是否具體明確)、以及構成要件明確性(刑罰與行政罰的處罰要件是否明確)。三者的審查對象與嚴格程度不同,涉及刑罰者最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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