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實施酒精濃度檢定者,主管機關若強制將其移由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檢測,與人民之下列何種基本權無涉?

  1. A人身自由
  2. B身體權
  3. C名譽權
  4. D資訊隱私權

正解 C — 名譽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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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對拒絕酒測的駕駛人強制移由檢驗機構抽血檢測,所涉及的基本權範圍,以及何種基本權未受影響。

正解理由

強制抽血檢測的效果有三層:其一,將受檢人移由檢驗機構並使其於一定時間內不得離去,涉及人身自由;其二,以針具侵入身體採取血液,涉及身體不受侵害的身體權;其三,血液所含酒精濃度屬個人生理資訊,其蒐集、處理與利用涉及資訊隱私權,此為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所肯認、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權利。至於名譽權,保障的是個人社會評價不受不當貶損,強制抽血本身並未對外散布任何足以貶抑受檢人社會評價的事實,與名譽權無涉,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將駕駛人移由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檢測,須拘束其身體於特定處所並使其配合,屬人身自由的限制,本項有涉,不是答案。

  2. (B)

    抽血須以針具侵入身體採取血液,直接涉及身體完整性不受侵害的身體權,本項有涉,不是答案。

  3. (C)

    名譽權保障個人的社會評價,強制抽血檢測並未對外為貶損評價的表述或散布,與名譽權無涉,本項正確,為本題答案。

  4. (D)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屬個人生理資訊,其強制蒐集涉及由該條所保障的資訊隱私權,本項有涉,不是答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列出措施的具體作用:移送、拘束、侵入身體採血、取得並利用生理資訊;
  2. 要件二逐一對應基本權:拘束對應人身自由、採血對應身體權、資訊取得對應資訊隱私權;
  3. 要件三檢驗名譽權:無任何對外評價性表述,故不在其列。

記憶點

強制抽血一次打到人身自由、身體權與資訊隱私權,唯獨碰不到名譽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所建立的基本權涵蓋範圍,條文本身僅提供概括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身體權、資訊隱私權與名譽權,均非憲法明文列舉,而是經由這一概括條款導出。

就要件拆解而言,強制抽血是一個由多個行為環節組成的複合措施,判斷所涉基本權時必須逐一拆解。第一個環節是移送與留置,其效果是使受檢人不能自由離去,落入人身自由的保障範圍。第二個環節是侵入身體採取血液,其效果是身體完整性遭破壞,落入身體權的保障範圍;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所處理的身體不受干擾,以及憲法法庭就強制採尿、強制採取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所為的裁判,均循同一思路。第三個環節是檢測與利用檢測結果,血液酒精濃度屬高度個人性的生理資訊,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已明示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受《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保障,故此一環節落入資訊隱私權的範圍。

名譽權之所以無涉,原因在於其保護法益是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所受的評價,須有對外的表述、公開或散布行為才會受影響;強制抽血是對內的證據取得措施,縱使受檢人主觀上感到難堪,仍與名譽權的規範重心不同。這正是本題把主觀感受與法律上保護法益分開處理的用意。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追問此類強制處分應由何機關以何種程序決定、有無法官保留的必要、拒絕酒測的行政罰是否過苛(司法院釋字第 699 號解釋),以及不自證己罪原則是否及於身體樣本的強制取得。

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應注意名譽權與隱私權雖同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導出,保護法益卻不相同:名譽權針對的是外部評價,須有貶損性的表述;隱私權針對的是資訊或私領域的自主,不以對外公開為必要。強制抽血既未對外表述,就只落入後者而不及於前者,這正是本題的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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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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