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解釋,關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受憲法增修條文之明文肯認,國家有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義務
- B屬原住民族之集體權,身為成員之個別原住民,並不享有依循傳統文化生活之獨立的憲法上權利
- C國家法律若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有保護不足之處,國家應負有積極修法之義務
- D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若與生態環境之保護產生衝突時,國家應為妥適調和,必要時非不得限制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之行使
正解 B — 屬原住民族之集體權,身為成員之個別原住民,並不享有依循傳統文化生活之獨立的憲法上權利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的保障規定,以及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究竟只是集體權,抑或個別原住民亦享有憲法上權利。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據此指出,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不僅是族群的集體法益,個別原住民依其所屬族群的傳統文化而從事狩獵、採集等活動,亦屬受憲法保障的文化權利,並得由該原住民個人主張;國家對此負有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的義務。(B) 稱個別原住民不享有依循傳統文化生活的獨立憲法上權利,與該號解釋意旨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前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受憲法明文肯認,國家負有維護發展的義務,本項正確。
- (B)
依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個別原住民亦享有依其傳統文化而生活的憲法上權利,並非僅屬族群的集體權,本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 (C)
憲法既課予國家保障義務,法律若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保護不足,國家即負有積極修正的義務,本項正確。
- (D)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權利並非絕對,與生態環境保護、野生動物保育等憲法上同受重視的公益發生衝突時,國家應為妥適調和,必要時非不得依法限制,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確定憲法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的多元文化條款;
- 要件二確定權利主體:族群為集體主體,個別原住民亦為權利主體;
- 要件三檢驗 (B):其否定個別原住民的權利主體地位,與解釋意旨不符。
記憶點
原住民族文化權是集體權,同時也是個別原住民自己的憲法權利,兩者並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逐項列出國家應履行的基本國策義務,其中與原住民族直接相關者,首先是同法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同法第 10 條第 12 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前者是文化面向的多元文化條款,後者是地位、政治參與與各項扶助的綜合條款,命題者常將兩者的內容互換設題。
就要件拆解而言,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的說理可分三步。第一步是權利的憲法定位:由多元文化條款結合《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保障,導出原住民依其族群傳統文化而生活的權利,具有憲法上的地位。第二步是權利主體的雙重性:文化的載體固然是族群,但實際從事狩獵、祭儀、採集等文化實踐的是個別成員,若否定個人的權利主體地位,該權利在訴訟上將無從主張,故解釋明白承認個別原住民亦得主張。第三步是權利的界限:該號解釋同時指出,原住民狩獵文化的行使與野生動物保育、生態環境維護之間存在緊張關係,國家應為適當的調和,於必要範圍內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命令加以規範,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就自製獵槍所設的規制與事前核准的申請程序,部分規定因保護不足或限制過度而與憲法意旨不符。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追問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定位、諮商同意權的性質,以及集體權在司法救濟上如何行使。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亦常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其他各項設題,例如國家對婦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的保障、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扶助、全民健康保險的推行等,測試考生能否分辨基本國策條款究竟只是方針規定,或已足以作為人民主張權利與國家限制權利的憲法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解釋的重要性,正在於它把多元文化條款由方針提升為可由個人主張的權利基礎。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