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現行法制,關於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毋庸立法院同意
  2. B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開會審議預算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有應邀到會備詢之義務
  3. C行政院為執行總統發布之緊急命令而訂定執行要點,仍應送立法院審議
  4. D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行政院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覆議

正解 D —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行政院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覆議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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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現行覆議制度的客體範圍,已不包括重要政策的變更決議。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其第二款規定:「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可知現行覆議的客體限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至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第 2 款所定,立法院對重要政策不贊同得決議移請變更、行政院得移請覆議的設計,已因前引增修條文而停止適用。(D) 以已停止適用的舊制作答,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總統得逕行任命,本項正確。

  2. (B)

    《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據此認為,受邀的政府人員除有正當理由外,有應邀到會備詢的義務,本項正確。

  3. (C)

    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認緊急命令發布後所須的補充規定,應由行政院發布並送立法院審議,本項正確。

  4. (D)

    本項所述係《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第 2 款的舊制,該條已依前引增修條文停止適用,本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確定現行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
  2. 要件二確定覆議客體: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
  3. 要件三比對選項:(D) 所稱重要政策變更決議不在其列。

記憶點

現行覆議只及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重要政策覆議是《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的舊制,已停止適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必須先把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的關係擺清楚。《中華民國憲法》第 55 條原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第 57 條原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三種方式,包括施政報告與質詢、重要政策變更的決議與覆議、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的覆議。這兩條的條文文字至今仍逐字留在憲法本文之中,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1 項已明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55 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柱句亦明定《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作答時若逕以憲法本文為據,就會落入本題所設的陷阱。

就要件拆解而言,現行覆議制度有四個要件:客體限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事由為行政院認有窒礙難行;程序為經總統核可,並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效果則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二款所定,立法院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與憲法本文的舊制對照,兩者在客體、維持門檻(舊制為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現制為全體委員二分之一)與失敗效果(舊制得辭職、現制應即接受)上均已不同。

就制度整體而言,增修條文另以同法第 3 條第 2 項第三款引進不信任案與被動解散國會的機制,使行政立法關係由原本的覆議單軌,轉為覆議與倒閣併行的雙軌設計;而行政院院長改由總統逕行任命,則使閣揆的民主正當性來源由立法院移向總統。這三項改動必須合起來理解,才能掌握本題四個選項的分布。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覆議的期間(十日內移請、十五日內議決)、休會期間的處理(七日內自行集會、開議十五日內議決)、逾期未議決的效果(原決議失效)逐一設題;亦常結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的解散立法院程序,追問倒閣與解散之間的因果順序。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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