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立法院調查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立法院之調查權為其固有之權能且為輔助性之權力
- B立法院調查權之對象與事項,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之限制
- C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與影本
- D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對象,以與調查事項相關之政府人員為限
正解 D — 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對象,以與調查事項相關之政府人員為限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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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立法院調查權的性質、界限與行使對象,特別是其對象是否以政府人員為限。
正解理由
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指出,立法院調查權係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其行使的方式,除《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所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之邀請到會備詢外,尚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的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提供文件;換言之,其行使對象並不以政府人員為限,一般人民於必要時亦負有協助調查的義務,僅在課予人民義務時應以法律明定並符合比例原則。(D) 將對象限縮於政府人員,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為有效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固有權能,且屬輔助性權力,本項正確。
- (B)
調查權的對象及事項不得侵犯其他憲法機關的核心領域,亦不得干預審判獨立或行政特權,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的限制,本項正確。
- (C)
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解釋認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則進一步肯認調查權的行使,其得調閱者不以影本為限,本項正確。
- (D)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調查權的行使對象包括與調查事項相關的人民,並非以政府人員為限,本項錯誤,為本題答案。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確定權力性質: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的固有權能;
- 要件二確定行使方式:委員會邀請備詢,或經院會決議要求陳述證言、提供文件;
- 要件三確定對象範圍:與調查事項相關者,含政府人員與人民,故 (D) 的限縮不成立。
記憶點
立法院調查權是輔助性權力,對象不限於官員,人民也可能被要求作證或提供文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憲法》第 67 條規定:「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同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條文本身只提供了備詢的依據,立法院調查權的完整輪廓則是由司法院解釋逐步建立的,故本題的分辨點主要不在條文字面。
就制度沿革而言,可分兩階段。第一階段是司法院釋字第 325 號解釋:該號解釋於監察院調查權移轉的脈絡下,肯認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職權,得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事項提出報告或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但同時劃出界限——不得妨害審判獨立、不得侵犯偵查中的犯罪偵查作為,亦不得逾越權力分立的界線。第二階段是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該號解釋就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的合憲性,全面重構立法院調查權的理論,明白指出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其範圍應與立法職權相關,並得於必要時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的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提出文件;
惟課予人民協助義務並施以強制手段者,須以法律明定,且應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受調查人並應享有拒絕證言、獲得救濟的權利。
就易混淆的部分而言,立法院調查權與監察院調查權的憲法基礎與目的並不相同:前者附隨於立法職權,後者則附隨於彈劾、糾舉與糾正權,兩者得併存而不互斥,此亦為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所肯認。命題者常在此設題,追問兩權是否重疊、有無先後順序。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追問調查權行使的程序保障:受調查人得否主張拒絕證言、國家機密或營業秘密如何處理、對調查決定不服有無救濟途徑。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均已設下界限:調查權的行使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對人民所為的強制處分須有法律依據,且應賦予受調查人陳述意見與救濟的機會;涉及國家機密者,並應由相關機關依法定程序處理,不得一概強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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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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