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擔保物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之標的,除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仍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
- B質權以記名股票為標的,依背書方法及交付證券於質權人者,即生設定質權之效力,無須於背書處記載表示設質或其他同義文字
- C若銀行預先授予客戶未來兩年內商業信用貸款額度,並由客戶提供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縱客戶從未向銀行借款,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仍屬有效
- D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原債權確定前,若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於第三人
正解 D —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原債權確定前,若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隨同移轉於第三人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6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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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之從屬性,以及權利質權之設定方式。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該項後段明定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即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不隨同移轉於該第三人。本選項謂亦隨同移轉,與該項相反,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標的者,著作財產權人得否繼續行使其著作財產權,屬《著作權法》就權利質權所設之特別規定(其構成要件詳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本選項與該制度之通常內容相符,敘述正確。
- (B)
依《民法》第 9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該項就背書是否記載設質意旨採得為之之立法,故以記名股票設質而依背書並交付證券者即生效力,本選項正確。
- (C)
依《民法》第 881-1 條第 1 項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其所擔保者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成立時不以現實已有債權存在為必要,縱客戶從未借款仍屬有效,本選項正確。
- (D)
依《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時,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本選項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原債權尚未確定:題示為原債權確定前。
- 要件二,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
- 效果:依《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於該第三人。
記憶點
最高限額抵押權在確定前跟著額度走,不跟著個別債權走,第三人清償也帶不走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通抵押權最大的差別,在於從屬性的緩和。《民法》第 881-1 條第 1 項規定:「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該項所稱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說明它擔保的是一個債權的集合,而不是某一筆特定債權;因此在原債權確定之前,個別債權的發生、消滅、讓與都不影響抵押權本身的存續。本題選項 (C) 之所以正確,正是這個道理:額度只是預先框定的上限,縱使客戶從未動用,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也不受影響。《民法》第 881-1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則從另一面限定所擔保債權須由一定法律關係或票據所生,避免擔保範圍漫無邊際。
與此相配套的是《民法》第 881-6 條第 1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該項前段處理債權讓與、後段處理第三人清償,結論一致:抵押權都不隨同移轉。理由在於確定前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與個別債權緊密結合,個別債權一旦流出擔保範圍,就不再是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對象。《民法》第 881-6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則就債務承擔設有相應規定。原債權何時確定,《民法》第 881-12 條第 1 項以各款列舉其事由,是本節體系上的樞紐,考生宜與第 881-6 條併同記憶。
權利質權部分,《民法》第 908 條第 1 項規定:「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該項區分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與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僅需交付,後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民法》第 90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設質意旨之記載採任意記載,這正是本題選項 (B) 的依據。至於選項 (A) 所涉以著作財產權設質後,著作財產權人得否繼續行使其權利,其規範依據在《著作權法》(其構成要件詳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並非民法物權編所直接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期日約定、確定後之擔保效力,以及證券質權之收取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