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醫院向 B 保險公司投保醫院綜合責任險,保險金額每一事故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甲女就診期間因施打麻醉劑休克死亡,A 醫院在 B 保險公司人員參與下與甲女家屬達成 600 萬元和解。嗣後,B保險公司以參與和解當時其並未明示或默示同意和解金額為由,拒絕 A 醫院之理賠申請。下列關於本責任保險人和解參與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參與權包括保險人之和解參加權及和解同意權二權利,亦即保險人未同意和解,保險人不受該和解之拘束
  2. B參與權包括保險人之和解參加權及和解同意權二權利,亦即保險人未同意和解,保險人免除其理賠責任
  3. C參與權僅包括和解參加權,不包括和解同意權,保險人一旦參與和解,保險人即應受和解效力之拘束
  4. D參與權僅包括和解參加權,不包括和解同意權,保險人參與和解,除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和解條件或其他除外不保理由外,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應受和解之拘束

正解 D — 參與權僅包括和解參加權,不包括和解同意權,保險人參與和解,除有正當理由得拒絕和解條件或其他除外不保理由外,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應受和解之拘束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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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法》第 93 條責任保險人和解參與權的內涵,究竟包不包括和解同意權。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93 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該條所定者是保險人得約定未經其參與之承認、和解或賠償不受拘束,B 保險公司既已派員參與 A 醫院與甲女家屬之和解,即不得再以未明示或默示同意和解金額為由主張不受拘束,而應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受該和解之拘束,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保險法》第 93 條本文把不受拘束的前提定為未經保險人參與,而不是未經保險人同意,本選項多加了一個條文所無的和解同意權。

  2. (B)

    錯誤。《保險法》第 93 條的效果是保險人不受該和解結果之拘束,並非免除其對被保險人的理賠責任;責任保險的賠償義務仍依同法第 90 條認定。

  3. (C)

    錯誤。前段關於參與權不含同意權的敘述固可採,惟保險人仍得依責任保險契約之除外不保約款及正當理由拒絕特定和解條件,且其受拘束以保險金額為度,本選項把拘束寫得過於絕對。

  4. (D)

    正確。《保險法》第 93 條的解免以未經參與為斷;保險人既已參與,即無從依該條主張不受拘束,責任範圍以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為度,本題為 300 萬元。

涵攝步驟

  1. 要件(責任保險)對應醫院綜合責任險;
  2. 要件(和解)對應 A 醫院與甲女家屬之 600 萬元和解;
  3. 《保險法》第 93 條本文的解免要件是「未經其參與」,而 B 公司人員已到場參與,該要件不該當,保險人無從依該條主張不受拘束,責任仍以契約約定之 300 萬元為度。

記憶點

《保險法》第 93 條讓保險人得約定的是未經參與即不受拘束,不是點頭同意的權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責任保險的給付前提規定在《保險法》第 90 條:「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責任是否成立,可能經判決確定,也可能經和解確定,於是產生了一個結構問題: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所談成的金額,可不可以拘束不在談判桌上的保險人。

《保險法》第 93 條就是為此而設的調節條款,其結構是本文加但書。本文允許保險人以約定的方式,就未經其參與的承認、和解或賠償主張不受拘束;但書則規定,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仍受拘束。要件拆解可得三組:(約定)此為得約定事項,非法定當然發生;(未經參與)不受拘束的觸發點是未參與;(但書)保險人被通知而消極不作為時,不得再主張不受拘束。

本題的陷阱在於把參與權膨脹成同意權。條文文字所連結者是參與這個事實行為,而非保險人對金額的意思表示;一旦承認保險人有和解同意權,責任保險的填補功能將被保險人的單方否決權架空,這也是實務通說採參加權說的理由。

給付上限則回到保險金額。《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可見《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所定者是第三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其請求同以保險金額為度。《保險法》第 72 條規定:「保險金額為保險人在保險期內,所負責任之最高額度。」責任保險的填補範圍即以此為界。本題和解金額 600 萬元高於每一事故保險金額 300 萬元,B 公司受拘束的範圍以該保險金額為界,超過部分由 A 醫院自行負擔。

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94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該項處理的是給付對象與時點的限制,避免保險金先流回被保險人而第三人落空,與同法第 93 條處理的和解拘束力並列,兩條分別站在給付流向與責任認定這兩個環節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事實改成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即逕行和解,此時《保險法》第 93 條本文所定之約定生效,保險人得主張不受該和解之拘束;把爭點移到第三人身上,改問其可否依同法第 94 條第 2 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或把和解金額壓在保險金額以下,測驗考生是否仍記得以保險金額為給付上限。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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