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保險公司欲投資不動產,依目前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2. B購買之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3. C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能即時利用為限,但不以立即有收益為必要
  4. D對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正解 C —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能即時利用為限,但不以立即有收益為必要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1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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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的限額、即時利用並有收益的要件與鑑價義務。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該項對投資標的所設的要件是即時利用並且有收益,兩者必須同時具備。(C) 稱以能即時利用為限,但不以立即有收益為必要,把收益要件刪掉,與該項不符,敘述錯誤,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的不動產投資總額上限,除自用不動產外為其資金百分之三十,(A) 就此所述與該項相符,敘述正確。

  2. (B)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但書規定:「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B) 敘述正確。

  3. (C)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的標的要件是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兩者必須同時具備,(C) 保留即時利用而排除收益要件,敘述錯誤。

  4. (D)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保險業不動產之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D) 敘述正確。

涵攝步驟

  1. 步驟一,A 保險公司欲投資不動產,落入《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的適用範圍;
  2. 步驟二,檢視標的要件,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
  3. 步驟三,檢視金額限制,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金百分之三十,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業主權益總額;
  4. 步驟四,檢視程序要件,取得及處分應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
  5. 四項比對後,(C) 與條文不符。

記憶點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的不動產投資標的要件是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兩個條件要同時具備,不能只做到即時利用。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條文沿革與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1 項可以拆成三段。第一段是標的要件,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這是對投資品質的管制,避免保險業以保戶資金囤積閒置土地。第二段是總額限制,非自用不動產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第三段是但書,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自用不動產因為是營業所需,不計入第二段的百分之三十,但另以業主權益作為天花板。三段的分母各不相同,一個是資金,一個是業主權益,這是本題最容易記混的地方。

標的要件另設有一個明文的例外。《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這一項的存在,反面印證了第 1 項的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是原則要件,(C) 想把收益要件說成不必要,正好與這一項的體例衝突。至於認定基準與處理原則,《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4 項授權主管機關另定辦法。

程序要件在《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2 項,取得與處分都要經合法之不動產鑑價機構評價,取得端防止買貴,處分端防止賤賣,兩端並重。

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業資金運用的其他管道各有其比例限制。《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就購買公開發行公司股票設有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的雙重限制,《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2 項並就第 3 款與第 4 款的投資總額合計設有百分之三十五的上限。這些數字與不動產的百分之三十常被交錯命題,宜逐條記憶而不要合併記憶。

要件拆解之二: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對應四個不同的判準,(A) 考總額比例、(B) 考自用不動產的另一套上限、(C) 考標的要件、(D) 考程序要件。這種一條四考的題型在保險業資金運用章非常常見,因為《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這一條本身就把四種管制手段寫在同一條裡。作答時最有效率的方式,是先把該條逐項讀完,再回頭逐一比對,而不是看到熟悉的數字就急著判斷。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2 第 3 項規定:「保險業依住宅法興辦社會住宅且僅供租賃者,得不受第一項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之限制。」這一項是近年增訂的政策性例外,也是唯一可以免除標的要件的情形;把它記起來,反過來就能確認 (C) 所述在一般情形下並不成立。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百分之三十改成百分之三十五、把業主權益改成資金,或把鑑價義務限縮到取得而不及於處分,都是常見的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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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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