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0 單選 · 本卷 70 題

A 公司以其所有甲畫家之畫作向 B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藝術品保險,雙方約定採定值方式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保險期間因乙縱火導致該畫作焚毀無法修復,B 公司於給付保險金 100 萬元後,即向乙代位求償,經鑑定後該畫作僅值 90 萬元。試問:B 公司得向乙代位求償之金額為何?

  1. A10 萬元
  2. B90 萬元
  3. C100 萬元
  4. DB 公司不得代位,因 B 公司已從 A 公司收取保險費

正解 B — 90 萬元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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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定值保險的賠償計算,以及保險人代位求償金額的認定基礎。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標的,以約定價值為保險金額者,發生全部損失或部份損失時,均按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B 公司依定值約定給付 100 萬元保險金,在保險關係內並無疑問。至於代位求償的範圍,《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其所代位者是被保險人原有的權利;A 公司因乙縱火所受的實際損害為畫作鑑定價值 90 萬元,其對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以此為範圍,B 公司得代位求償的金額因而是 90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10 萬元是約定價值 100 萬元與鑑定價值 90 萬元的差額,並非 A 公司對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金額,(A) 錯誤。

  2. (B)

    A 公司對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 90 萬元,B 公司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代位行使的正是該請求權,(B) 正確。

  3. (C)

    100 萬元是依《保險法》第 73 條第 2 項按約定價值計算的保險賠償金額,而《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的代位客體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C) 錯誤。

  4. (D)

    《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明定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收取保險費並非該項所定排除代位的事由,(D) 錯誤。

涵攝步驟

  1. 步驟一,依《保險法》第 73 條第 2 項,定值保險按約定價值 100 萬元計算賠償;
  2. 步驟二,確定 A 公司對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範圍為畫作實際價值 90 萬元;
  3. 步驟三,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代位行使的對象是該 90 萬元請求權;
  4. 步驟四,該項但書的不逾賠償金額上限為 100 萬元,90 萬元未超過該上限;
  5. 結論為 90 萬元。

記憶點

定值保險按約定價值賠 100 萬元,但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代位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範圍是實際損害 90 萬元。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本題要把兩個法律關係分開。第一個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關係,適用《保險法》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以及《保險法》第 73 條第 2 項的按約定價值計算賠償。定值保險的功能是預先固定價值以避免事後鑑價爭議,所以縱使實際價值低於約定價值,保險人仍應按約定價值給付。第二個是被保險人與加害人之間的損害賠償關係,其範圍依實際損害計算,與保險契約的約定價值無關。

代位權的橋樑是《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該項的核心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人取得的權利不會大於被保險人原有的權利,這是代位的本質。因此上限有兩道,一道是被保險人原有請求權的範圍,本題為 90 萬元;另一道是該項但書所定的不逾賠償金額,本題為 100 萬元。兩道上限取其低者,答案即 90 萬元。多出來的 10 萬元是定值保險給付超過實際損害的部分,屬保險契約的約定利益,被保險人並未對乙享有這一段請求權,保險人自然無從代位。

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不定值保險按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計算,本題若採不定值,保險給付即為 90 萬元,代位金額同為 90 萬元,差異就會消失。《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本文另就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排除代位,本題的乙是縱火的第三人,不在其列。

《保險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這一項的但書常被誤讀成代位金額等於賠償金額,其實它只是設一個天花板;真正決定金額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原有的請求權有多少。本題的兩個數字剛好把這兩層區分得很清楚,天花板是 100 萬元,原有請求權是 90 萬元。

定值約定讓保險給付脫離事後鑑價,被保險人因此可能拿到高於實際損害的金額;但這一段超額不會轉嫁給加害人,因為乙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仍以 A 公司實際受到的財產損害為範圍。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鑑定價值改成高於約定價值,代位上限就會落在但書的賠償金額;或把乙改成被保險人的受僱人,代位權依《保險法》第 53 條第 2 項本文原則上遭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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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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