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體檢發現自身甲狀腺腫大,乃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指定其妻乙為受益人,投保死亡保險,但對要保書之詢問隱匿此項檢查異常情況。然一年後甲發生重大車禍,不治死亡。乙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保險人發現甲於投保時不實說明,得否拒絕理賠?
- A保險人得拒絕理賠,但乙可主張自己善意不知情
- B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解除契約後即無須理賠
- C因甲之死亡與其違反據實說明義務間並無因果關係,保險人不得拒絕理賠,但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 D乙得證明甲之死亡並非基於其所隱匿之體況,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
正解 D — 乙得證明甲之死亡並非基於其所隱匿之體況,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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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保險法》第 64 條據實說明義務違反後,保險人解除權受因果關係限制的問題。
正解理由
《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甲對要保書之詢問隱匿甲狀腺腫大之檢查異常,固屬不實說明,惟其死亡原因為重大車禍,與所隱匿之體況欠缺關聯,受益人乙既得就此加以證明,依上開但書,保險人之解除權即被排除,保險金仍應給付,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所設之阻卻事由,是危險發生與未說明事實間欠缺關聯,而非受益人是否善意不知情,本選項把要件擺錯了位置。
- (B)
錯誤。《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前段固賦予保險人解除權,惟同項但書於死因與隱匿事實無關時已排除該權利,保險人不得逕行解除而免除給付。
- (C)
錯誤。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該情形的法律效果是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而應依約給付,本選項另外附加的損害賠償請求,並非該項但書所定之效果。
- (D)
正確。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要保人一方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未說明之事實時,保險人即不在得解除契約之列,本題死因既為車禍,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
涵攝步驟
- 要件(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對應要保書就體況所為之詢問;
- 要件(隱匿而足以變更或減少危險估計)對應甲隱匿甲狀腺腫大之檢查異常;
- 要件(危險之發生未基於未說明之事實)對應甲係因重大車禍不治死亡。
記憶點
《保險法》第 64 條的解除權不是無條件的,因果關係一斷,解除權就跟著斷。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險法》第 64 條共 3 項,是人身保險最密集的考點。同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據實說明義務的射程因此繫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並非要保人須主動揭露一切事項。
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把違反的效果與其界限寫在同一項,可拆為四組。(違反態樣)包含隱匿、遺漏不為說明與不實說明;(重要性)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時點)危險發生後保險人亦得解除;(阻卻)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本題的陷阱正落在第四組:命題者先給一個明顯的體況隱匿,再把死亡原因換成與該體況毫不相干的車禍。
解除權的時間界限另有明文。《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本題投保後一年即發生事故,尚未逾二年之除斥期間,故解除權被排除的理由是因果關係,不是期間經過。
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6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該條處理的是保險金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起算,與第 64 條的解除權除斥期間分屬兩件事。
另一個常一併命題的鄰條是《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本題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並無該項所指之第三人訂約情形。
條文沿革方面,《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所採的因果關係說,是把違反據實說明義務的效果從全有全無,調整為與承保危險實際實現之間須有關聯,藉此避免保險人以與事故無關的枝節說明瑕疵脫免全部責任;同條第 3 項的一個月與二年,則分別是知悉後的行使期間與契約成立後的絕對界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死亡原因改成與隱匿體況同源的疾病,此時但書不再適用,解除權回復;把時間拉到投保逾二年後,改考同法第 64 條第 3 項的絕對期間;或把主體換成由第三人訂約,改考同法第 105 條第 1 項的書面同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