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A 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作為購買其二手車之部分價金。後因家人反對購買二手車而解除契約,並賠償乙現金 8 千元以彌補其損失。乙告知甲已將該票銷毀,然事實上卻將該票空白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以償還其所積欠款項。丙隨後得知丁近日與朋友共同創立公司,隨即又再將該票直接交付並贈與善意之丁,表示鼓勵年輕人創業。若該票到期不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丁得對甲及乙行使追索權
- B丁僅得對甲行使追索權,不得對乙行使追索權
- C丁僅得對乙行使追索權,不得對甲行使追索權
- D因丁為無償取得,故丁對甲及乙均不得行使追索權
正解 A — 丁得對甲及乙行使追索權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2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12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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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票據法》上誰是票據債務人——空白背書人與以交付轉讓而未簽名者,責任截然不同。
正解理由
《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甲為匯票發票人、乙為空白背書之背書人,二人均在票上簽名而為票據債務人;丙受讓後係依《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以交付方式轉讓予丁,未在票上簽名,不負背書人責任。丁雖無償取得,其承受者為前手丙之權利,而丙為善意受讓人,不受甲、乙間原因關係之影響,故丁得對甲及乙行使追索權,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發票人甲與空白背書之背書人乙均對執票人連帶負責,該票到期不獲付款時,丁得對二人行使追索權。
- (B)
錯誤。乙不記載被背書人而簽名於匯票,依《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為空白背書,其仍屬背書人,依同法第 96 條第 1 項對執票人負責,丁自得對乙追索。
- (C)
錯誤。甲為匯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對執票人連帶負責;其與乙解除買賣契約係原因關係上的事由,不得用以對抗善意後手(票據抗辯限制之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
- (D)
錯誤。無償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惟丁之前手丙為善意受讓人,權利本未受限制,丁因而得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對甲及乙追索(無償取得之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
涵攝步驟
- 要件(票上簽名而為票據債務人)對應發票人甲與空白背書人乙;
- 要件(未簽名者不負票據責任)對應丙依《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以交付轉讓;
- 要件(到期不獲付款)對應丁得依同法第 85 條第 1 項追索。
記憶點
《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的連帶責任落在票上簽名的人身上,丙交付得再乾淨,也因為沒簽名而不在其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票據轉讓的三種方式並排在同一條票據的流通過程中,考的是每一種方式在票上留下什麼痕跡。《票據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同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
乙所為者為空白背書,於是產生第二個問題:空白背書之後怎麼再轉讓。《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同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匯票,亦得以空白背書或記名背書轉讓之。」丙選擇的是第一種——直接交付,票面上因此完全沒有丙的名字。
要件拆解:票據責任的發生以票上簽名為基礎。乙簽了名,縱使沒有記載被背書人,仍是背書人;丙沒簽名,縱使他確實是中間的權利人,也不是票據債務人。
背書連續的認定也要一併處理。《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丁持有一張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的匯票,依該項即得證明自己的權利,其權利外觀不因丙未簽名而有欠缺。
追索權的行使則回到《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該項所列之對象與同法第 96 條第 1 項的連帶責任人相互對應。
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33 條規定:「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丙若選擇這一條的作法,把自己填為被背書人再記名背書給丁,票面上就會出現丙的名字,結論隨之改變——這正是命題者要考生分辨的地方。
另一個要留意的細節是丁的取得原因。丙是為了鼓勵年輕人創業而把票直接贈與丁,這在原因關係上是無償的;無償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但這句話的效果是承接而非減損——前手丙的權利完整,丁承接下來的也就完整(無償取得之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命題者把無償兩個字寫得很醒目,正是要誘導考生把它讀成丁不能追索。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丙改成記名背書轉讓,追索對象即增列丙;把丁改成惡意取得,測驗票據抗辯限制的界限;或把乙的背書改成記載禁止轉讓,測驗背書人對後手責任的範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2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