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政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政黨為人民之政治性結社團體,受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
  2. B政黨之目的,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得由憲法法庭宣告解散之
  3. C政黨在民主競爭下,享有公平參與選舉及平等接近使用各種公共資源之機會
  4. D政黨經營營利事業,受憲法保障,法律不得限制之

正解 D — 政黨經營營利事業,受憲法保障,法律不得限制之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政黨在憲法上的地位、政黨違憲解散制度,以及政黨經營營利事業可否以法律限制。

正解理由

政黨並非不受限制的憲法主體。《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依此,政黨所享有的結社自由,在符合該條所列公益目的且合乎必要性時,得以法律加以限制。(D) 卻主張法律不得限制政黨經營營利事業,與憲法對基本權限制所設的架構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政黨屬人民之政治性結社團體,受憲法結社自由之保障(其保障範圍詳見《中華民國憲法》相關規定)。

  2. (B)

    敘述正確。《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憲法依據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3. (C)

    敘述正確。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政黨在民主競爭秩序下享有公平參與選舉及平等接近使用公共資源之機會,此為政黨平等的內涵。

  4. (D)

    敘述錯誤。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政黨所享有之自由權利在符合公益目的與必要性時仍得以法律限制,並無不受法律限制之地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政黨為結社團體,享有基本權;
  2. 要件二: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該等權利得以法律限制;
  3. 要件三:政黨經營營利事業涉及政黨競爭之公平性,屬得以法律規範之事項。
  4. 題目問錯誤者,(D) 成立。

記憶點

政黨受保障,但保障不等於免疫;違憲解散由憲法法庭判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所屬的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一章,是憲法訴訟法制改革後的產物;本題適用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則為 94 年 6 月 10 日公布之版本,其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要件拆解:政黨違憲解散的實體要件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程序要件則在《憲法訴訟法》第 77 條。實體要件為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加上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程序要件則把聲請權人定在主管機關,並把裁判形式定為判決。本題選項 (B) 同時觸及這兩層,敘述並無錯誤。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憲法訴訟法》第 6 條就當事人設有定義,其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第六章案件:指聲請機關及被聲請解散之政黨。」該款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兩造寫明。與之並列的是同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列的案件類型,兩者共同構成此一訴訟種類的輪廓。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政黨這個主題常改問政黨與人民團體的分野、政黨補助款門檻的合憲性,或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相關爭議命題。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選項 (A) 的結社自由定位與選項 (C) 的政黨平等內涵,均由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逐步形成,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選項 (D) 所涉政黨經營營利事業能否受限,其分辨點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所定的限制架構,而不在政黨的憲法地位本身。

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本題選項 (D) 的措辭是受憲法保障而法律不得限制之,把保障與不得限制連在一起。考生只要記得基本權保障與基本權限制是兩個獨立的問題,就不會被這種寫法誤導:受保障是前提,能不能限制則要走《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的公益目的與必要性審查。另外,政黨違憲解散的實體要件寫的是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門檻設得相當高,與一般的政黨行為管制不是同一個層次,兩者不可互相推導。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3 年 公法

→ 看 113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