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我國,無待許可
- B僑居國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若非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仍應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始得返國
- C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設有限制,係法律特別規定,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之意旨
- D香港澳門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限制,係比照外國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正解 D — 香港澳門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限制,係比照外國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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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遷徙自由在有戶籍國民、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與香港澳門居民四種身分上的規範差異。
正解理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有專門的法律規範其許可制度。《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同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可見港澳居民入境所適用的是該條例所建立的許可制,並非比照外國人逕行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D) 的敘述與此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其返回本國之權利受憲法遷徙自由保障,不待許可。
- (B)
敘述正確。僑居國外而未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並有戶籍之國民,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其入境仍應依相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 (C)
敘述正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此一特別規定的憲法依據,即《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 (D)
敘述錯誤。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港澳居民入境是由該條例自行建立的許可制度處理,而非比照外國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涵攝步驟
- 身分一為有戶籍國民;
- 身分二為無戶籍國民;
- 身分三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處理;
- 身分四為港澳居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處理。
- 題目問錯誤者,(D) 把第四種身分錯配到外國人的規範。
記憶點
港澳有自己的條例,不是外國人,也不是大陸地區人民。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本題適用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為 111 年 1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 111 年 6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均在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之前生效。
二、要件拆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入境許可的實體要件因此下放到法規命令層次,條例本身只確立經許可得進入這一個原則。至於身分的界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該項把持有第三國旅行證照者排除在外,是港澳身分認定的第一道門檻。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 條就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設有定義,其判準是戶籍所在地;《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 條的判準則是永久居留資格與旅行證照。兩部條例並列閱讀,可以看出三套身分規範各有入口。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無戶籍國民之入境許可是否屬於對遷徙自由的限制、大陸配偶之居留與定居年限規定的合憲性,或改以強制出境程序命題,例如《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的強制出境事由。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選項 (A)、(B) 就有戶籍國民與無戶籍國民所作的區分,是司法院解釋在憲法遷徙自由的範圍內發展出來的,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本題的四個選項分屬四種身分,考生若把港澳居民與外國人畫上等號,就會漏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這部專法的存在。實務上港澳居民的入境、居留、定居、強制出境與收容,都由該條例及其授權的辦法自成一套;在該條例未規定時,才依同法第 1 條第 2 項轉向其他法令。而該項但書又特別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排除在外,可見立法者刻意讓港澳與大陸地區分屬兩套規範。記住三套身分、三部規範這個框架,這一族的題目就不容易失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