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
  2. B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司法機關,並不包括檢察機關
  3. C憲法第 8 條有關提審之規定,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要件
  4. D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審問機關,包含法院以外之機關

正解 A — 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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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保障條款中法院、司法機關、審問機關與提審要件的解釋。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該項把逮捕拘禁交給司法或警察機關,把審問處罰保留給法院。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此處的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的獨任或合議法院,(A) 與此一致,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院,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的獨任或合議之法院,而非泛指廣義的司法組織。

  2. (B)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就逮捕拘禁所稱之司法機關,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採廣義,檢察機關包含在內。

  3. (C)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定得聲請提審之情形,是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並未以該逮捕拘禁違法為前提。

  4. (D)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既然寫明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審問即專屬法院,不及於法院以外之機關。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逮捕拘禁→ 主體為司法或警察機關;
  2. 要件二審問處罰→ 主體限縮為法院;
  3. 要件三法院→ 由有審判權之法官組成。
  4. 題目問的是正確者,比對後 (A) 成立。

記憶點

逮捕拘禁看司法或警察機關,審問處罰只看法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自制憲以來未經修正,考試日為 113 年 8 月 3 日,適用的是原始文字。

二、要件拆解:該條第 1 項用兩組主體把人身自由的干預切成兩段,前段的主體是司法或警察機關,後段的主體是法院;第 2 項則設計了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與提審兩道時間管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該項的觸發事由寫的是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並沒有加上非法二字,這正是選項 (C) 的破綻所在。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4 項另就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的追究程序設有規定,其觸發事由才寫到非法逮捕拘禁。第 2 項的提審與第 4 項的追究,事由與程序各自獨立,考生常把兩者混為一談。另《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該條講的是司法院的組織地位,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所稱之法院不是同一個層次的概念。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搭配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查證身分、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收容、傳染病防治法的強制隔離命題,問的是限制人身自由是否須即時由法院介入。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法院、司法機關、審問機關三個語詞的具體外延,條文本身未加定義,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點都在司法院解釋累積的意旨,而不在條文字面。

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本題四個選項都以《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為題目,容易讓人以為答案可以從條文直接讀出。實際上法院與司法機關在同一項之內指涉的範圍並不相同,這一點條文並未寫明。記憶時可以把第 1 項拆成兩句對照:處理逮捕拘禁的是司法或警察機關,處理審問處罰的是法院;而司法機關在前一句採廣義,法院在後一句採狹義。至於選項 (C),只要回到第 2 項的觸發事由逐字比對,就能發現其中並沒有違法性的要求。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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