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75 題

憲法上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訴願作為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係對人民訴訟權施予不必要之限制
  2. B訴願審理之範圍必須與法院審理之範圍相同
  3. C人民請願未獲得行政機關積極處理時,得提起訴願
  4. D憲法並未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具體組成方式

正解 D — 憲法並未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具體組成方式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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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保障之權利救濟請求權,訴願制度的定位、審查範圍與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依據。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憲法就此僅確立人民享有訴願權,至於訴願審議委員會如何組成,是由法律層次處理:《訴願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可見具體組成方式規定在《訴願法》而非憲法,(D) 與此一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訴願前置係《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設之程序安排,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並非對訴訟權之不必要限制。

  2. (B)

    敘述錯誤。《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該項寫的是違法或不當;《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撤銷訴訟針對的則是違法行政處分。兩者的審查事由由條文分別界定,並非相同。

  3. (C)

    敘述錯誤。《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的訴願以行政處分為標的,《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則另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C) 只寫到請願未獲積極處理,既未指出有行政處分,也未指出有依法申請之案件而機關逾法定期間不作為。

  4. (D)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就訴願只寫到人民享有此權利,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具體組成方式規定於《訴願法》第 52 條。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標的與途徑由《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與第 2 條第 1 項分別界定;
  2. 要件二:審查事由包含違法與不當;
  3. 要件三:組織事項由法律規定。
  4. 逐一比對後 (D) 成立。

記憶點

憲法給的是訴願權,訴願怎麼審、誰來審,看訴願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訴願法》本題適用 101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行政訴訟法》適用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版本,《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則為制憲原始文字,均在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之前生效。

二、要件拆解:訴願制度可拆成三層。第一層是標的與途徑,《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以行政處分為標的,《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另設一途;第二層是事由,《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寫的是違法或不當;第三層是組織與程序,由《訴願法》第 52 條以下決定。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分別落在這三層上,選項 (B) 的錯誤在於把第二層與行政訴訟拉平。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該項處理的是怠為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5 條則就課予義務訴訟設有對應規定。兩組條文並列,可以看到訴願與行政訴訟在救濟類型上的銜接關係。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訴願決定機關的管轄、訴願不受理與駁回的區別、訴願程序中不利益變更禁止的依據,或以政府採購法的異議申訴程序與訴願的關係命題。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選項 (A) 所涉訴願前置是否構成對訴訟權的過度限制,其判斷標準來自司法院解釋所累積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

六、組織規定的細節:《訴願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訴願法》第 53 條規定:「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兩條把委員的來源比例與決議門檻都寫在法律層次,正好印證選項 (D) 所述憲法未就此設有具體規定的判斷。

七、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考生容易把訴願審議委員會誤認為憲法所設的機關,或把訴願的審查範圍與行政訴訟拉平。只要記得憲法所保障的是人民享有訴願之權,制度細節則交給法律,這兩個陷阱都可以避開。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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