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有關人民之受教育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族、身心障礙者之教育,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應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
  2. B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有受補習教育之權利
  3. C憲法所稱 6 歲至 12 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係屬最低標準
  4. D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者,尚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正解 D — 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者,尚包括賦予人民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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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憲法受教育權的保障範圍,國民教育與國民教育以外教育的差異。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憲法所直接賦予的受教育請求權,其範圍鎖定在國民教育。至於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憲法並未同時賦予人民請求入學許可或請求特定教育給付的權利,此為司法院解釋意旨所採。(D) 把請求入學許可與請求特定教育給付的權利擴張到國民教育以外的教育,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在平等之上另設特別保障者,就身心障礙者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該項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就原住民族則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所定之教育文化保障扶助。

  2. (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3. (C)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第 1 項規定:「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該項所定為國家應達成之基礎要求,並非上限。

  4. (D)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所定受教育之權利以國民教育為範圍;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並不包含請求給予入學許可或提供特定教育給付之權利。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區分國民教育與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
  2. 要件二:《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之請求權對應前者;
  3. 要件三:後者之入學許可請求權欠缺憲法上的直接依據。
  4. (D) 在第三步出錯。

記憶點

憲法直接給的是國民教育,大學不是憲法保證錄取。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沿革:《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第 159 條、第 160 條均為制憲原始文字;《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為 94 年 6 月 10 日公布之版本,均在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之前生效。

二、要件拆解:受教育權在憲法上其實是由三組條文合成的。《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處理主觀權利與義務;第 159 條處理機會平等;第 160 條處理國家的給付義務與免費要求。三者分工不同,考題常把其中一組的效果錯置到另一組,本題選項 (D) 即屬此類。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憲法》第 162 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該條處理的是教育機關的監督,與人民的受教育請求權分屬兩個面向。《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該項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的身心障礙者保障並列,共同構成選項 (A) 所述特別保障的依據。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大學自治與學生受教育權的衝突、退學處分的司法救濟、在家自行教育的合憲性,或以強迫入學條例的相關爭議命題。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國民教育以外之教育究竟包含哪些憲法上的請求權,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本題選項 (D) 的分辨點在司法院解釋所累積的意旨。

六、條文的用語細節:《中華民國憲法》第 160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用語值得逐字比較。第 1 項就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寫到受基本教育並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第 2 項則就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寫到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書籍亦由政府供給。兩項在書籍供給的條件上並不相同,第 1 項附有貧苦的條件,第 2 項則沒有。這個差異是命題者常用的細部考點。

七、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選項 (C) 用了係屬最低標準這種評價性的表述,考生容易因為條文中找不到最低標準四個字而誤判為錯誤。判讀這類選項時,要看的是它與條文所定內容有沒有牴觸,而不是條文有沒有一字不差的對應語詞。

八、體系上的位置:受教育權兼具防禦權與給付請求權兩種性質,國民教育部分的給付請求權由憲法直接承接,其餘部分則有賴立法者形成,這正是選項 (D) 出錯的地方。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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