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未成年人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受概括基本權之保障,屬具憲法位階之權利
  2. B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之人格權時,應以維護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
  3. C家事非訟程序中,為尊重未成年人之人格獨立與主體性,法院應踐行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之正當法律程序
  4. D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與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本於人格權之保障,概以未成年人意願為優先

正解 D — 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與父母意見不一致時,本於人格權之保障,概以未成年人意願為優先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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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成年人人格權的憲法地位、最佳利益原則,以及未成年人意願在公權力措施中的分量。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權即由該條承接而具憲法位階。而在具體個案中,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公權力措施所應依歸的是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未成年人的意願是判斷最佳利益時應予尊重並斟酌的重要因素,並非可以取代最佳利益判斷的唯一標準。(D) 把未成年人意願提升為絕對優先,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未成年人之人格權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定概括基本權承接,屬具憲法位階之權利。

  2. (B)

    敘述正確。公權力措施涉及未成年人人格權時,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應以維護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

  3. (C)

    敘述正確。家事非訟程序中應給予未成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此一要求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 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所揭示的方向一致。

  4. (D)

    敘述錯誤。未成年人之意願為判斷其最佳利益時應斟酌之重要因素,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並非在與父母意見不一致時一概優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確認所涉權利為人格權,具憲法位階;
  2. 要件二:確認判斷基準為最佳利益;
  3. 要件三:確認未成年人意願在該基準中的地位為應予尊重的因素。
  4. (D) 在第三步把因素寫成結論。

記憶點

最佳利益是標準,未成年人意願是要斟酌的因素,兩者位置不能對調。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規範定位:本題所涉的三部規範分屬不同層次。《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提供憲法位階的權利基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 條把公約意旨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解釋引為法規及行政措施的適用準據;至於程序上如何聽取未成年人意見,則由各該程序法處理。

二、要件拆解:最佳利益原則在操作上包含三個步驟,即確認受影響的未成年人、蒐集包含其意願在內的相關事實、綜合判斷。未成年人的意願落在第二步,而不是第三步的結論。本題選項 (D) 的錯誤,正是把第二步的材料直接當成第三步的答案。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3 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 3 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三部施行法的第 3 條並列,可以看到公約施行法此一立法模式的共通結構。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未成年人於少年保護事件中的程序保障、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裁定、未成年人的醫療決定權,或以收養認可事件中的意見陳述命題。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家事非訟程序中應如何踐行給予未成年人陳述意見的正當法律程序,其具體要求由憲法法庭裁判與家事程序法制共同形成,本題選項 (C)、(D) 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

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選項 (D) 用了概以未成年人意願為優先這種全稱式的表述,與選項 (B) 的以維護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形成對照。兩個選項放在一起讀,就能看出命題者要測驗的是意願與最佳利益的位階關係。考生若把尊重意願誤記成意願優先,就會在這裡失分。

七、體系上的位置:未成年人在憲法上兼具受保護的地位與獨立人格主體的地位,這兩種地位有時會拉往不同方向。最佳利益原則的功能,正是在兩者之間提供一個統合的判準;意願則是實現主體性的重要管道,但不是判準本身。掌握這個結構,本題與同族的少年程序、親權酌定題型都能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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