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基本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公立大學就各科系學生畢業條件之規定,受憲法大學自治之保障
- B中央與地方合資經營之公營公司,概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 C少年若涉及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其到庭陳述意見,應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 D街頭藝人之藝文活動受憲法藝術表現自由之保障
正解 B — 中央與地方合資經營之公營公司,概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1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基本權主體與保障範圍,包括大學自治、公營公司的財產權、少年程序保障與藝術表現自由。
正解理由
基本權主體的判斷,看的是該組織在法律上的地位與其是否處於受公權力干預的地位,而不是股權結構。中央與地方合資經營的公營公司,在組織法上仍為依公司法設立的法人,其財產受公權力干預時仍有主張憲法保障的空間,並非一概被排除。(B) 使用概不受此一全面否定的表述,與憲法對基本權主體的判斷方式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公立大學就各科系畢業條件所為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屬大學自治之範圍,受憲法保障。
- (B)
敘述錯誤。中央與地方合資經營之公營公司仍為私法上之法人,其是否受憲法財產權保障應視個案而定,不因有公股即一概排除。
- (C)
敘述正確。少年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到庭陳述意見,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應受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 (D)
敘述正確。街頭藝人之藝文活動屬藝術表現之一種,依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受憲法保障;《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概括基本權條款亦提供承接的空間。
涵攝步驟
- 步驟一:確認主體之法律上地位;
- 步驟二:確認其是否處於受公權力干預之地位;
- 步驟三:確認所涉自由或權利是否落在憲法保障範圍。
- (B) 略過前兩步逕行全面否定。
記憶點
有公股不等於不是權利主體;基本權主體看地位,不看股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規範定位:本題四個選項分別觸及大學自治、法人的財產權、少年的程序保障與藝術表現自由,四者的憲法依據並不相同。作答時須回到基本權主體與保障範圍的一般架構,才能一次處理四個選項。
二、要件拆解:基本權主體的判斷可拆為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該主體是否處於與公權力對立的地位;第二個問題是所涉自由或權利依其性質可否由該主體享有。公營公司的爭點落在第一個問題,公法人的爭點也落在同一處。本題選項 (B) 沒有進入這兩個問題,就直接得出全面否定的結論。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該項的聲請主體寫的是人民;而同法第 83 條第 1 項則就地方自治團體另設聲請途徑。兩相並列,可以看到不同性質的主體在憲法訴訟上各有入口。
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外國人得否主張工作權、公法人可否為基本權主體、公營事業員工的身分定性,或以大學對學生所為處分的救濟途徑命題。
五、實務見解的位置:公營公司、公立大學、少年與街頭藝人四者的憲法地位,均由司法院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逐案形成,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
六、作答時的常見失分處:本題選項 (B) 用了概不受這種全面否定的表述。憲法題中出現全稱或全否的語詞時,通常要提高警覺,因為基本權的判斷多半是個案取向的。考生若記得公營公司在組織法上仍是依公司法設立的法人,就能看出這個全面否定站不住腳。
七、體系上的位置:基本權主體的問題可以按主體型態分成三組來記憶。第一組是自然人,原則上全面享有;第二組是私法人,依權利性質享有;第三組是公法人與公營事業,原則上不享有,但在其處於與公權力對立的地位、或所涉權利與其存立目的相關時,例外承認其主體性。本題選項 (B) 的錯誤,在於把第三組的原則寫成了沒有例外的規則。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