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定之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之情況包含共同行為人之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及過失參與之情況
  2. B對於共同行為人分別處罰之,並依個別行為情節之輕重審酌其罰鍰之金額
  3. C因身分關係成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共同行為人中無該身分者,減輕或免除處罰
  4. D對於共同行為人之處罰,罰鍰合計之總額不得逾法定罰鍰額之上限

正解 B — 對於共同行為人分別處罰之,並依個別行為情節之輕重審酌其罰鍰之金額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8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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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主觀要件、處罰方式,以及身分或特定關係對處罰之影響。

正解理由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該項所定之要件為(故意)與(共同實施),法律效果則是依各共同行為人之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罰鍰金額因而須就個別行為人審酌,(B) 與該項所定相符,敘述正確,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該項就主觀要件僅列故意,過失參與不在其內。

  2. (B)

    敘述正確。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對共同行為人分別處罰,並依個別行為情節之輕重審酌其罰鍰之金額。

  3. (C)

    敘述錯誤。《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該項之法律效果為仍處罰之,並非減輕或免除處罰。

  4. (D)

    敘述錯誤。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共同行為人係各自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受罰,該項並非以罰鍰之合計總額為裁處之計算基準。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主觀上須為故意: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過失參與者不成立共同違反;
  2. (要件二)客觀上須共同實施:數人須共同參與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3. (要件三)法律效果: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分別處罰,並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處理無身分者之責任。

記憶點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兩個關鍵是故意與分別處罰,《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則處理沒有身分的那個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與刑法共犯規定的對照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該項以共同實施為要件、以分別處罰為效果,與刑法上共同正犯的處理方式刻意保持距離。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行政罰所處理的是大量、輕微而類型化的違規,若引入複雜的共犯理論,行政機關將難以裁處。

身分犯的兩層處理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處理的是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為,例如某些義務係以負責人、駕駛人或特定執照持有人之身分為前提。該項規定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避免無身分者藉此脫免。《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該項處理的則是已成立違反行為,但身分影響處罰輕重的情形,無身分者回到通常之處罰。兩項一個處理成立與否、一個處理輕重,是本條最容易被混淆的地方,(C) 的錯誤正落在這裡。

要件拆解與陷阱

(A) 的陷阱在主觀要件。條文第一個字就是故意,過失共同違反並不成立《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之共同違反;過失行為人若各自符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要件,仍依各該規定個別處罰,但那不是依本條處理。(D) 的陷阱在處罰方式,把分別處罰誤讀成總額分擔;分別處罰的意思是每一個共同行為人都受一個完整的裁處,各裁處之間不互相扣抵。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行政罰法》第 7 條之責任條件、一行為不二罰、以及法人與其職員之併罰合併命題,亦常以計算題形式測試考生是否理解分別處罰的效果。

分別處罰的實際操作

所謂分別處罰,是指每一個共同行為人都受一個完整而獨立的裁處,各裁處之間不互相扣抵,也不受任何總額上限的限制。這與民事上的連帶債務完全不同:連帶債務是一個債權對應數個債務人,債權人受償一次即消滅;行政罰的分別處罰則是數個違反行為對應數個裁處,各自獨立成立。理解這一點,(D) 的錯誤就很明顯——它把行政罰想像成一筆總額,再由共同行為人分擔。

裁量的個別化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要求依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這個要求同時是義務也是授權:機關應就每一個共同行為人各自審酌其參與程度、獲益多寡與違反情節。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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