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本卷 75 題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未經徵收之既成道路雖為私有,但仍屬公物
  2. B公物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
  3. C行政機關設定某物為公物的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4. D除了由行政機關主動設定,公物亦得於符合事實上一定要件而成立

正解 B — 公物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0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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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物之成立方式、設定行為之法律性質,以及公物之一般使用與目的外使用。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該項把公物之設定與一般使用納入一般處分之範疇。公物於一般使用之外,尚有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之特別使用,並非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B) 敘述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未經徵收之既成道路雖為私有土地,因長期供不特定公眾通行而具公用地役關係,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仍屬供公眾使用之公物。

  2. (B)

    敘述錯誤。公物除供公眾之一般使用外,尚得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特別使用或目的外使用,選項所稱一律不得為設定目的外之使用,與此不符。

  3. (C)

    敘述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公物之設定屬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其性質即為行政處分。

  4. (D)

    敘述正確。公物除由行政機關主動設定外,亦得因長期供公眾使用等事實上要件之具備而成立,此即公用地役關係之形成,為司法實務所承認。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公物之成立方式: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之設定行為,或依事實上要件而成立;
  2. (要件二)公物之使用型態:一般使用無須許可,特別使用則須經許可,兩者並存,故 (B) 之全稱敘述不成立。

記憶點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把公物的設定與一般使用寫成一般處分,特別使用則要另外取得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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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的三個考點

公物單元在考試上通常拆成三個問題:怎麼成立、成立行為是什麼性質、可以怎麼用。本題四個選項剛好一一對應。就成立而言,公物有由行政機關以設定行為(提供公用之意思表示)創設者,也有因長期事實狀態而成立者,後者的典型即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就性質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把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一併定性為一般處分,適用行政處分之規定,這是條文上最直接的依據。就使用而言,一般使用是任何人依公物之設定目的所為之使用,無須許可;特別使用則超出一般使用之範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

既成道路的特殊性

既成道路的土地所有權仍屬私人,但因供公眾通行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之使用收益因而受限。這個狀態在司法院解釋中被認為構成對財產權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補償或辦理徵收。要注意的是,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與土地所有權的歸屬是兩件事:所有權在私人手上,並不妨礙該道路成為供公眾使用之公物,這正是 (A) 敘述正確的理由。

一般使用與特別使用的界線

道路供人車通行是一般使用;在道路上設攤、施工、埋設管線、舉辦活動,則超出設定目的,屬特別使用,須經許可。許可之作成本身是另一個行政處分,與公物之設定處分不同。(B) 之所以錯,是因為它把未經許可不得為目的外使用寫成一律不得為目的外使用,把可以經許可解除的限制寫成絕對禁止。

相關的補償機制

《土地徵收條例》第 5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土地因事業之興辦,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該項雖非直接規範既成道路,但同樣體現私有土地因公用目的受限時,所有權人得請求徵收的思考方式,可作為理解本題 (A) 之背景。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一般處分、公用地役關係之補償、以及公物之廢止合併命題。

公物與所有權的分離

公物法最重要的觀念是:某物是不是公物,與它的所有權屬於誰,是兩個獨立的問題。國有土地未必是公物,私有土地也可能因公用地役關係而成為供公眾使用之公物。這個分離正是 (A) 與 (D) 的共同基礎,也是命題者反覆測試的地方。

解題提醒

本題 (B) 使用了一律不得這種絕對語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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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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