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公司僱用乙負責機器設備檢查及維護工作,因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造成空氣污染,主管機關乃對甲公司裁處新臺幣 6 萬元罰鍰。甲公司主張係乙施作不慎引發火警,非其故意過失導致空氣污染,提起訴願。訴願機關應為下列何項判定?

  1. A行政罰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甲公司仍應受罰
  2. B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甲公司並無故意過失,不得對之裁處罰鍰
  3. C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乙之故意過失,視為甲公司之故意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
  4. D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乙之故意過失,推定甲公司有故意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

正解 D — 行政罰以故意過失為要件,乙之故意過失,推定甲公司有故意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9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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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罰之責任條件,以及法人因其受僱人之故意過失而受罰時所適用之推定規定。

正解理由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乙為甲公司之受僱人且為實際行為人,其施作不慎之過失依該項推定為甲公司之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D) 敘述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可見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要件。

  2. (B)

    敘述錯誤。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受僱人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組織之故意、過失,甲公司不因其本身無直接之故意過失而免罰。

  3. (C)

    敘述錯誤。《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律效果為推定,非視為;推定得由當事人舉證推翻,視為則不許反證。

  4. (D)

    敘述正確。依《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乙之過失推定為甲公司之過失,甲公司仍應受罰。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主體為法人:甲公司為《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所定之法人;
  2. (要件二)行為人為實際行為之受僱人:乙負責機器設備檢查及維護,屬之;
  3. (要件三)推定未被推翻:甲公司僅主張非其故意過失,未舉證推翻該推定,訴願為無理由,《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記憶點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用的是推定不是視為,這一字之差就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界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責任主義在行政罰上的落實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確立行政罰的責任主義:沒有故意或過失就不處罰。這一項在行政罰法制定前並非當然,早年實務曾採推定過失甚至無過失責任,本項的意義即在終結該爭議。因此 (A) 所稱行政罰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與現行法直接牴觸。

組織責任的技術難題

法人本身沒有意思能力,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故意過失究竟要看誰?《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的解法是把範圍畫得很寬: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以及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只要其中任一人有故意或過失,即推定為該組織之故意、過失。這個設計兼顧了兩件事:一方面不讓法人以機關內部誰做的我不知道脫免責任,另一方面仍保留舉證推翻的空間,維持責任主義。

推定與視為的差別

推定是法律就待證事實所設之暫時性認定,當事人得舉反證推翻;視為則是法律直接賦予的效果,不許反證。(C) 之所以錯,就在於把可推翻的推定寫成不可推翻的視為。就本題而言,甲公司若能舉證證明其對乙之選任、監督及設備管理已盡相當注意,仍有推翻推定的機會;但單純主張不是我做的並不足以推翻,因為《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推定的對象本來就是受僱人的故意過失。

訴願機關的處置

甲公司提起訴願後,受理訴願機關應就原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審查。若認推定未經推翻,原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即應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以決定駁回之。《訴願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該項容許受理訴願機關以其他理由維持原處分,是訴願程序常考的細節。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一行為不二罰、以及裁處權時效合併命題。

推定的舉證構造

《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所設之推定,改變的是舉證責任的分配,而不是責任要件本身。機關只需證明實際行為之受僱人有故意或過失,即可推定該組織亦有故意過失;組織若要免責,須自己提出反證。本題甲公司只主張係乙施作不慎、非其故意過失,這句話恰好承認了乙有過失,等於承認了推定的基礎事實,卻沒有提出任何足以推翻推定的證據。

訴願程序中的審查密度

受理訴願機關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駁回訴願之前,須就原處分之合法性與妥當性一併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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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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