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所謂書面係指雙方的意思須共同記載於同一份文書
- B限制人民權利之契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 C甲與機關 A 締結行政契約後,若該行政契約之內容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A 得不經甲之同意,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 D機關 A 作成行政處分,依法應經機關 B 同意,若 A 欲締結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之作成,則此時A 無須經 B 之同意
正解 C — 甲與機關 A 締結行政契約後,若該行政契約之內容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A 得不經甲之同意,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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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契約之書面要式、機關之公益調整權,以及代替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所須之核准或同意。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該項之要件為(當事人一方為人民)、(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於必要範圍內),法律效果是機關得單方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不以相對人同意為要件,(C) 敘述正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本文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該本文所要求者是意思表示須以文字為之,依實務見解並不以雙方共同記載於同一份文書為必要。
- (B)
敘述錯誤。行政契約係以當事人合意設定公法上法律關係,人民所受之拘束源於其自己之同意,依實務見解與法律保留原則所處理之單方高權干預不同。
- (C)
敘述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無須經相對人同意。
- (D)
敘述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故 A 仍須經 B 之同意。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契約一方為人民:甲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之主體要件;
- (要件二)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題示契約已生重大危害;
- (要件三)於必要範圍內為之。
記憶點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給機關單方調整權,《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2 項則不准機關用契約繞過應經之核准或同意。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公益調整權的對價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1 項賦予機關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之權,這在私法契約中是不可想像的,其正當性來自行政契約所承載的公益任務。但立法者同時設了平衡機制:《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第 5 項規定:「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補償義務、書面敘明理由與司法救濟三者,構成單方調整權的制衡。作答時若只記得機關有調整權而忘了補償義務,遇到變形題就會失分。
要式性的意義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本文要求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其但書則規定:「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書面要求的目的在於使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便於事後審查,而非在於形式上的單一文書。因此以要約書與承諾書往返,倘意思表示俱以文字作成且內容一致,依實務見解仍符合該本文之要求。
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2 項的規範目的在防止規避:若機關能藉由改用契約形式而免除原本應經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則該程序保障將形同虛設。《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兩項一個保護其他機關的權限,一個保護第三人的權利,結構對稱。
本題較不易掌握的一項
(B) 涉及行政契約與法律保留原則之關係,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學理與實務對於契約合意能否取代法律授權之評價,作答時宜與 (C) 所具備之明確條文依據相比較後再取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行政契約之無效事由、雙務契約之要件、以及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合併命題。
行政契約的三種常見類型
實務上常見的行政契約可分為隸屬關係契約(代替行政處分而締結者)、對等關係契約(機關與機關間之協議),以及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兩種特別類型。《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