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1. A主管機關命違法採取土石之甲回復土地原狀
  2. B主管機關限制欠稅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乙出境
  3. C主管機關命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之丙繳納新臺幣 100 萬元代履行費用
  4. D主管機關通知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廠商丁,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3 年

正解 D — 主管機關通知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廠商丁,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3 年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7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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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裁罰性不利處分與行政執行、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別,以及政府採購停權處分之性質。

正解理由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丁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即該當該款,其被刊登公報並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係針對過去之違規行為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依司法實務見解有行政罰法之適用(其構成要件詳見《行政罰法》相關規定),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無此適用。命違法採取土石者回復土地原狀,係課予相對人回復原狀之作為義務,目的在除去違法狀態而非制裁過去之違規行為。

  2. (B)

    無此適用。限制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依司法實務見解係為確保稅捐債權而設之保全措施,其目的不在制裁。

  3. (C)

    無此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該項所定之代履行費用係執行費用之償還。

  4. (D)

    有此適用。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者應予通知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後之停權效果依司法實務見解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處分之目的是否在制裁過去之違反義務行為:(A) 在回復原狀、(B) 在保全稅捐、(C) 在償還費用;
  2. (要件二)(D) 之刊登公報並停權,係因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而生之不利益。

記憶點

先問這個處分是在制裁過去,還是在促成將來或除去現狀,答案就出來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裁罰性不利處分的判準

行政上的不利處分可以粗分為三群:以制裁過去違規為目的者,屬裁罰性不利處分;以促使義務人將來履行義務為目的者,屬行政上強制執行;以除去現存違法狀態或預防危害為目的者,屬管制性不利處分。三者的法律效果差異很大,而行政罰法所規範者為第一群(其構成要件詳見《行政罰法》相關規定)。

本題三個否定選項的定位

(A) 之命回復原狀,是要求相對人把土地回復到違規前的狀態,其著眼點在現狀而非過去的行為,屬管制性不利處分。(C) 之代履行費用,《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代履行本身是強制執行方法,費用之繳納則是執行成本的轉嫁,兩者都不是制裁。(B) 之限制出境,其目的在確保將來稅捐債權之實現,屬保全措施。

停權處分的雙重面向

《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可見停權有明確的期間,且與違規類型輕重相對應,這種依違規情節定不利益之輕重的結構,正是裁罰性的典型特徵。《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3 項規定:「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陳述意見程序的設置,也呼應裁罰處分所需的程序保障。

要件拆解與陷阱

考生最容易誤選的是 (C),因為代履行費用是一筆要繳的錢,外觀上像罰鍰。判斷方法是問這筆錢的計算基礎:罰鍰依違規情節裁量,代履行費用則依實際支出結算,《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甚至明定多退少補,性質一望可知。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此考點常與一行為不二罰、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以及怠金與罰鍰之區別合併命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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