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2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措施?

  1. A命廠商停止營業未果後,主管機關之執法公務員逕自斷絕營業場所之水電
  2. B命建築物所有人自行拆除違章建築未果後,市政府拆除大隊強制拆除違章建築
  3. C消防隊基於救火需要,緊急將合法停放於路邊停車格之汽車拖離現場
  4. D主管機關裁處沒入乙之汽車,乙拒絕交付該車,經主管機關查獲該車停放路邊,強制將該車移至保管處所

正解 C — 消防隊基於救火需要,緊急將合法停放於路邊停車格之汽車拖離現場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2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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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執行法上直接強制方法的法定種類,以及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在發動前提上的區別。

正解理由

直接強制以先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且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不履行為前提;即時強制則不以義務的存在為前提。《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C) 的消防隊為救火而拖離合法停放的汽車,車主本身並不負任何已屆期未履行的義務,也沒有任何一張限期履行的告戒書先行送達,該行為是為避免急迫危險所為的即時強制,不是直接強制,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命廠商停止營業未果後斷絕水電,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係以實力直接實現停業義務的內容。

  2. (B)

    命所有人自行拆除未果後由拆除大隊強制拆除,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

  3. (C)

    消防隊救火時拖離合法停放的車輛,車主未負屆期未履行的義務,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即時強制。

  4. (D)

    乙拒絕交付受沒入的汽車,主管機關強制移置保管,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列的直接強制方法,其上游是沒入處分所生的交付義務。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有無屆期未履行的義務:(A)(B)(D) 都有前置的下命處分,(C) 沒有。
  2. 要件二,機關目的:(A)(B)(D) 在實現義務內容,(C) 在排除急迫危險。
  3. 要件三,(C) 的車主與該次危險之間沒有義務關係,落在即時強制那一側。

記憶點

先有義務不履行才談直接強制;沒有義務、只有急迫危險,那是即時強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條文結構。《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直接強制因此坐落在行為與不行為義務的執行體系裡,上游必須有一個課予義務的法令或處分,以及一次限期履行的告誡。

二、直接強制的法定五款。《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收繳、註銷證照。」《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三、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把即時強制包裝成外觀上很像直接強制的動作:拖離車輛與扣留動產在物理上難以分辨,差別在有沒有一個先行的義務。命題者刻意寫合法停放於路邊停車格,就是要把違規停車拖吊的想像排除掉,讓考生只能從義務的有無下手。同樣的手法也用在 (D):沒入處分本身產生交付義務,車主拒絕交付才進入執行,兩相對照,義務的有無就是全題的分水嶺。

四、易混淆制度並列。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同屬義務的執行手段,《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而即時強制的方法規定在《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兩組手段各自對應不同的發動前提。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常與怠金、代履行的區辨合併出題,也常改問補償:因即時強制致人民財產遭受特別損失者,涉及損失補償,與違法執行所生的國家賠償責任分屬兩套制度。另一種變化是把同一場面拆成兩個行為分別問性質,例如命停業的處分與其後的斷水斷電。

六、比例原則的位置。直接強制在體系上位於間接強制之後,執行機關應先考慮代履行或怠金能否達成目的,這是比例原則在執行法上的具體化。不過《行政執行法》第 32 條把情況急迫也列為直接強制的發動事由之一,所以急迫並非即時強制獨有;即時強制的特徵在於不以先有義務與告戒為前提。

七、答題訣竅。看到強制手段的題目,先找有沒有一張限期履行的書面。找得到就往直接強制那一組走,找不到就往即時強制那一組走,這一步做對,四個選項通常就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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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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