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 本卷 75 題

甲市政府工務局以 A 函通知乙所有之某房屋為違建,請乙於文到後 1 個月內補辦執照,逾期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辦理。乙逾期未補辦執照,工務局以 B 函通知乙應限期自行執行拆除,逾期將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乙逾期未自行拆除,工務局遂以 C 函通知乙,拆除大隊「將於 X 年 X 月 X 日前往拆除,事先請自行遷移室內一切存放物品,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執行完畢後,工務局以 D 函通知乙繳納新臺幣 200 萬元拆除費用。依司法實務見解及相關法理,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1. AA函
  2. BB函
  3. CC函
  4. DD函

正解 C — C函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的分界,以及違建拆除程序各階段文書的性質。

正解理由

行政處分須就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A 函命乙限期補辦執照、B 函命乙限期自行拆除,都課予作為義務;D 函命乙繳納拆除費用,課予金錢給付義務,三者都創設了新的權利義務。C 函則只把拆除大隊預定到場的日期告知乙,並提醒乙先自行搬走室內物品,是就 B 函既已成立的義務所為的執行預告。《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強制執行的告戒既已在 B 函完成,C 函未再創設義務,依司法實務見解屬觀念通知,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A 函認定乙的房屋為違建,並命乙於文到後 1 個月內補辦執照,係就具體事件對特定人課予作為義務的下命處分。

  2. (B)

    B 函命乙限期自行拆除,課予作為義務,並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2 項附記逾期將予強制執行,屬行政處分。

  3. (C)

    C 函僅告知拆除大隊預定到場的日期,並請乙先自行遷移室內物品,是在說明執行時將如何處理現場,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屬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

  4. (D)

    D 函命乙繳納新臺幣 200 萬元拆除費用,係《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代履行費用的繳納命令,屬下命處分。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該文書有無規制內容:A、B、D 三函各自產生補辦、拆除與繳費義務,C 函沒有。
  2. 要件二,該文書在程序上的位置:C 函落在告戒之後、實力行使之前,是執行的通知。
  3. 要件三,C 函既未創設義務、又落在告戒之後,因此欠缺處分性,而 A、B、D 三函都具備規制內容。

記憶點

告戒是處分,告戒之後的到場通知只是通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代履行的條文結構。《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拆除違建正是典型的代履行,D 函所命繳納的就是這一項費用,它對乙產生新的金錢給付義務,因此是處分而不是單純的計算通知。

二、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把四份公文排成一條時間線,考的是考生能否辨識出哪一份公文在創設義務。陷阱在 C 函寫了未遷移者視同廢棄物這句話,讀起來很像在課予義務;但它是在說明執行時將如何處理現場物品,屬於執行方法的預告,義務本身仍來自 B 函。

三、易混淆概念並列。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的並列,可以再加上重覆處置與第二次裁決:重覆處置是機關重申先前處分而未重新實體審查,第二次裁決則是重新審查後另為決定。三者的共同判準都是有沒有新的規制,只是發生的場合不同。

四、告戒與執行的分工。《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合起來看,義務的執行必須先有一次限期履行的書面告戒;告戒本身兼具處分性,因此對它不服可以循訴願與撤銷訴訟救濟。告戒之後的實力行使本身是事實行為,不服時依《行政執行法》所定的聲明異議程序請求救濟;但該階段仍可能出現處分,例如《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該項的繳納命令即屬下命處分。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題型也常改問救濟途徑:對 A、B、D 三函不服者提起訴願與撤銷訴訟,對 C 函所代表的執行行為不服者則聲明異議。另一種考法是把違章建築的認定通知與拆除命令拆開,問哪一個才是可爭訟的標的。

六、費用命令的爭訟。代履行費用的繳納命令是獨立的行政處分,乙對數額有爭執時,應對 D 函提起訴願與撤銷訴訟,而不是回頭去爭執拆除行為本身是否合法;這一點在時序上很容易混淆,因為費用命令總是最後才到。

七、實務見解的位置。題幹已明白指示依司法實務見解及相關法理作答,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觀念通知的類型化。條文只寫了告戒與代履行費用,沒有替執行到場通知的性質下定義,所以純粹比對條文文字並不足以解出本題。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13 年 公法

→ 看 113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5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