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 本卷 75 題

下列何者非屬適用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

  1. A甲公務員受懲戒法庭判決新臺幣 90 萬元罰款確定後,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到拘提
  2. B乙喝酒駕車,經員警酒測,其酒測值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遭主管機關當場吊扣駕照
  3. C丙因滯欠稅款,經查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卻生活奢華,被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4. D丁消防人員強行破壞並進入火災處所周邊之建築物,以有效撲滅火源,搶救受困民眾

正解 B — 乙喝酒駕車,經員警酒測,其酒測值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遭主管機關當場吊扣駕照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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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執行法的適用與準用範圍,以及行政罰的裁處與行政執行的分界。

正解理由

《行政執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執行是以既存的義務或急迫的危險為前提所為的實現行為。(B) 的當場吊扣駕照,是主管機關對酒後駕車行為所為的裁罰,屬行政罰的裁處,它本身就是課予不利益的處分,而不是為了實現某個已經存在而未被履行的義務(其構成要件詳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懲戒法庭判決的罰款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未繳而遭拘提,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3 項所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的程序。

  2. (B)

    乙酒測值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而當場遭吊扣駕照,是主管機關對該次違規行為所為的裁罰,不以既存義務未履行為前提,非執行行為。

  3. (C)

    滯欠稅款而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遭禁止進入高消費場所,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4. (D)

    消防人員強行破壞並進入建築物搶救受困民眾,該當《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屬即時強制。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有無既存而未履行的義務或急迫的危險:(A) 有金錢給付義務,(C) 有滯欠,(D) 有火場危險,(B) 兩者皆無。
  2. 要件二,機關行為的目的:(A)(C) 在促使履行,(D) 在排除危險,(B) 在制裁。
  3. 要件三,(B) 落在行政罰那一側。

記憶點

《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所稱行政執行,包含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以及即時強制;(B) 是對違規所為的裁罰,不落在這三類之內。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適用與準用的兩條路。《行政執行法》第 2 條把本法的射程界定為三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以及即時強制。除了直接適用之外,其他法律也常以準用的方式把執行程序接回本法,公務員懲戒案件所科罰款的執行即屬此類(其程序詳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二、拘提與管收的要件。《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3 項柱句規定:「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可見拘提以先經命提供擔保、限期履行而屆期不履行為前提,並須由法院裁定,不是執行機關可以自行決定的手段。

三、禁奢條款的定位。《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所定的各款禁止命令,是針對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財產不足清償、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的自然人所設,屬於促使其履行的間接手段,它不直接取得金錢,而是壓縮義務人維持高消費生活的空間。

四、即時強制的界限。《行政執行法》第 40 條規定:「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消防人員破門搶救因此有明確的界限:必須是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且非進入不能救護。

五、易混淆制度並列。行政罰與行政執行的並列是本題的主軸:前者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要件而課予制裁,後者以義務已存在而未履行為要件而實現該義務。吊扣駕照落在前者,拘提、禁奢命令、破門搶救則落在後者或即時強制。

六、救濟途徑的分流。對行政罰的裁處不服者,循訴願與撤銷訴訟;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或應遵守的程序不服者,則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本題四個選項如果改問救濟,(B) 會走前者,(A)(C) 會走後者,(D) 因屬即時強制,涉及的多半是事後的損失補償或國家賠償。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個考點常改問吊扣與扣繳的差別,或改問怠金與罰鍰的差別;判準都一樣,看該手段是在制裁過去的違反,還是在促成將來的履行。也有題目改從主體切入,問哪些機關得為執行機關,那時就要回到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執行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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