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1 單選 · 本卷 75 題

依二次大戰後之國際法原則,關於國家取得領土主權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國家得以合意交換方式取得領土主權
  2. B對於公海上因自然力形成之島嶼,國家得先占取得其領土主權
  3. C國家得藉由人工方式改造領海外之專屬經濟海域中低潮高地為島嶼,從而取得其領土主權
  4. D國家不得以合法行使武力之方式取得他國領土主權

正解 C — 國家得藉由人工方式改造領海外之專屬經濟海域中低潮高地為島嶼,從而取得其領土主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1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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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二次大戰後國際法上國家取得領土主權之權源,以及人工設施能否創設領土主權。

正解理由

二次大戰後之國際法,就領土主權之取得,承認之權源主要為割讓(含合意交換)、先占、時效、添附與國際裁決;而以武力奪取他國領土,因《聯合國憲章》確立之禁止使用武力原則而不再被承認。至於低潮高地與人工島嶼,在海洋法上不具島嶼之法律地位,其本身並非得作為領土主權客體之陸地;國家縱以填海造陸之方式,將領海以外之專屬經濟海域中之低潮高地改造成外觀上之島嶼,該地物在法律上仍屬人工島嶼,不因改造而生領土主權(其構成要件詳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本題問的是錯誤之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國家間以條約合意相互交換領土,其性質為割讓之一種,屬於二次大戰後仍受承認之和平取得方式,並非本題所問之錯誤敘述。

  2. (B)

    敘述正確。公海上因海底火山噴發等自然力新生之島嶼,不屬於任何國家,性質上為無主地,國家得以先占之方式取得其領土主權。

  3. (C)

    敘述錯誤。專屬經濟海域並非沿海國之領土,低潮高地經人工改造後在法律上仍屬人工島嶼,不生領土主權之取得,本選項即為所問之錯誤敘述。

  4. (D)

    敘述正確。武力行使本身之合法性與領土取得之效果,應分別觀察;縱然武力之行使合法,亦不得以之作為取得他國領土主權之權源。

涵攝步驟

  1. 先就各選項所述之取得方式定性其權源,次就該權源於二次大戰後是否仍受承認加以檢視,最後檢視其客體是否為得作為領土主權客體之陸地。

記憶點

人工造島造不出領土,合法用兵也換不到疆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之決定性依據與其位置:本題所考者為國際公法上領土主權之取得法理,其依據為《聯合國憲章》所確立之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以及海洋法上關於島嶼、低潮高地與人工島嶼之地位區分。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之條文字面,而在上開國際法制度之內容;其詳細內容詳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相關規定。上開制度之區分,是本題四個選項共同的判斷起點。

二、要件拆解:先占之成立,須客體為無主地,且國家有取得主權之意思並為有效之占領與行政管理;添附則指因自然力或人為作用使既有領土面積增加,且該增加部分附著於國家既有之領土之上。本題(C)選項之設題,正是在測驗考生能否辨明(添附)與(人工島嶼)之界線:低潮高地位於領海以外之專屬經濟海域,並非沿海國之領土,其上之填築工程無所附麗,自無添附可言。

三、易混淆之制度對照:島嶼為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之自然形成之陸地,得有其領海;低潮高地則在高潮時沒入水中,其能否用以測算領海,取決於其與陸地或島嶼之距離;人工島嶼、設施與結構則不具島嶼地位,沿海國得於其周圍設置安全地帶。三者之法律效果依序遞減,此一梯級是本考點反覆出現之處。

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先占是否須有效管理)(時效取得之期間)(征服於現代國際法之地位)(添附與人工島嶼之區別)等方向設題;亦常結合專屬經濟海域與大陸礁層之權利性質,測驗考生是否誤以為沿海國於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主權而非主權權利。

五、備考提醒:本題四個選項均以(取得領土主權)為結論,故解題順序宜先固定客體,再固定權源。凡客體不是得作為領土主權客體之陸地者,無論國家投入多少工程,結論仍是不生領土主權之取得。

六、四個選項的共同結構:本題每一個選項都是(某種事實狀態+取得領土主權)之組合,命題者把變數放在事實狀態上。(A)之變數是取得方式的合意性,(B)之變數是客體的無主性,(C)之變數是客體的人工性,(D)之變數是手段的武力性。把四個變數並列之後可以看出,二次大戰後之國際法在領土取得上收緊的是手段與客體兩端:手段上排除征服,客體上排除非自然形成之地物。考生若記住這兩條收緊的線,即使遇到未見過的設題,也能循同一條理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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