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管轄之豁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一國元首於他國出訪時為子女購物所生之消費糾紛,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 B一國之國營銀行就出具之信用狀於他國所生之爭執,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 C一國依科學合作條約於他國領海探勘之公務船舶所致之損害,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 D一國卸任元首對其在任期間之職務行為,得主張豁免他國法院之管轄
正解 B — 一國之國營銀行就出具之信用狀於他國所生之爭執,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3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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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管轄豁免採限制豁免主義後,主權行為與商業行為之區分,以及國家元首豁免之兩種型態。
正解理由
現今國際法上就國家管轄豁免,通說與各國實踐採限制豁免主義:國家就其行使公權力之主權行為得主張豁免他國法院之管轄,就其與私人立於相同地位所為之商業交易則不得主張豁免(其構成要件詳見《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相關規定)。國營銀行出具信用狀,係典型之商業交易行為,其性質不因行為主體為國家所有之銀行而改變,故就該信用狀所生之爭執,不得主張豁免他國法院之管轄。本題問的是錯誤之敘述,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在任元首享有人身豁免,其範圍及於任期內之私人行為,故其於他國出訪時為子女購物所生之消費糾紛,得主張豁免該國法院之管轄。
- (B)
敘述錯誤。國營銀行出具信用狀屬商業交易,依限制豁免主義為豁免之例外,不得主張豁免他國法院之管轄,本選項即為所問。
- (C)
敘述正確。依科學合作條約於他國領海從事探勘之公務船舶,其航行係執行國家任務而非營利,屬非商業性質之政府船舶,得主張豁免。
- (D)
敘述正確。卸任元首雖已失去人身豁免,但其在任期間之職務行為仍受職務豁免之保護,該豁免不因卸任而消滅。
涵攝步驟
- 先判斷行為主體是國家、國家機構或元首,次判斷該行為屬主權行為或商業行為,最後就元首之情形再區分人身豁免與職務豁免。
- 本題(B)之行為主體雖為國家所有之銀行,其出具信用狀之行為與私人無異,故落在豁免之例外。
記憶點
做生意的國家沒有豁免;元首在任連私事都豁免,卸任只剩公事豁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之決定性依據與其位置:國家管轄豁免之規範,主要來自習慣國際法與各國之國家豁免立法及判決,並非我國國內法之條文。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限制豁免主義下主權行為與商業行為之區分基準。此一基準之操作,是本題兩組對照之共同軸線。
二、要件拆解:限制豁免主義之操作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識別被告:被告為外國國家、其政治區分單位、有權行使主權權力之機構,或以國家代表身分行事之個人。第二個層次是識別行為性質,通說以行為之性質而非目的為準——縱使國家採購物資之目的在於供軍隊使用,只要其締約行為與私人相同,仍屬商業交易。(B)選項之信用狀正落在此一分類之上。
三、易混淆之制度對照:國家豁免、元首豁免與外交豁免三者常被混用。國家豁免之主體是國家;元首豁免中之人身豁免以在任為前提而及於私人行為,職務豁免則以行為之職務性質為前提而不受任期限制;外交豁免則以派駐關係為基礎,其範圍與終止另有規則。本題(A)與(D)正是就元首豁免之兩種型態分別設題。
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常見變化包括——國家所屬商船於他國港口被扣押、外國中央銀行資產之執行豁免、僱傭契約爭議是否構成豁免例外、以及侵權行為地在法院地國時之領域侵權例外。此外,審判管轄之豁免與執行之豁免須分別判斷,縱使就審判不得主張豁免,就特定財產之執行仍可能享有豁免。
五、備考提醒:解題時先問(誰被告),再問(做了什麼),最後問(要求法院做什麼)。三個問題的答案分別對應主體、行為性質與豁免種類,能避免把商業交易之爭議誤放進主權行為之格子。
六、四個選項的共同結構:本題以兩組對照構成。第一組是(B)與(C):同樣是國家或國家所屬主體之行為,一個是商業交易,一個是執行國家任務之公務航行,答案分別落在豁免例外與豁免之內。第二組是(A)與(D):同樣是元首,一個在任而涉私人行為,一個卸任而涉職務行為,兩者都得主張豁免,但依據不同。命題者把四個選項排成兩組對照,正是要測驗考生能否說出(為什麼豁免)而不只是(有沒有豁免)。作答時宜先寫下判斷依據之名稱,再套進事實,如此縱使記憶模糊,也能靠制度之結構推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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