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訴前,應「窮盡當地救濟」。設定該尋求國際人權機構救濟條件之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尊重國際人權條約所載不干涉(預)原則條款
- B允許被告國有機會修正錯誤或賠償損失
- C內國程序訴訟效率較高且有利判決執行
- D推定國家法體系正常運作以尊重管轄權
正解 A — 尊重國際人權條約所載不干涉(預)原則條款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4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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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受理個人申訴前,要求申訴人窮盡當地救濟之理由何在。
正解理由
窮盡當地救濟是個人向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提出申訴之受理要件,其法理基礎在於:國際監督機制對內國救濟具有補充性,應先給予被告國自行修正錯誤或提供賠償之機會;內國程序在證據調查與判決執行上較為便捷;且此一要求推定國家法體系正常運作,藉以尊重國家之司法管轄權(其構成要件詳見各該國際人權條約及其任擇議定書相關規定)。至於不干涉原則條款,並非設定此一受理要件之理由,人權條約之監督機制本即係對締約國內部人權狀況之國際監督,其正當性不建立在不干涉原則之上。本題問的是錯誤之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敘述錯誤。窮盡當地救濟之要求,並非為了尊重人權條約所載之不干涉原則條款;人權條約之個人申訴機制本身即以國際監督為目的,本選項即為所問。
- (B)
敘述正確。先由被告國之內國程序處理,可使該國有機會自行修正違反人權之措施或提供賠償,此即國際監督補充性之核心。
- (C)
敘述正確。內國程序在事實調查、證據取得與判決執行上較為直接有效,此為要求先行窮盡當地救濟之實際考量。
- (D)
敘述正確。此一要件以國家法體系正常運作為推定,藉此尊重國家之管轄權;當內國救濟不存在、無效或被不當拖延時,該推定即被推翻。
涵攝步驟
- 先確認申訴之對象為國際人權條約監督機構,次檢視該機構之受理要件,最後就各選項所述之理由,逐一檢視其與補充性原則之關聯。
記憶點
先給國家一次機會,是補充性;不是為了不干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之決定性依據與其位置:窮盡當地救濟之受理要件,規定於各該國際人權條約及其任擇議定書之程序條款,並由監督機構之來文決定加以具體化,並非我國國內法之條文所能決定。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該要件之法理基礎。該法理基礎即國際監督之補充性,是三個正確選項之共同指向。
二、要件拆解:此一要件之審查有三個環節。其一,何謂(當地救濟),通常指有實效且可及之司法或準司法救濟,純屬恩惠性質之陳情不算在內。其二,窮盡之程度,指申訴人已用盡通常之審級救濟並提出實質相同之主張。其三,例外事由,包括救濟顯無實效、程序被不當拖延、或申訴人客觀上無從利用該救濟。第三個環節正是(D)選項所稱推定之反面。
三、易混淆之制度對照:外交保護法上之窮盡當地救濟與人權條約上之窮盡當地救濟,兩者名稱相同而功能有別。前者處理的是國家對其國民所受損害提出國際請求之可受理性,後者處理的是個人申訴之可受理性;前者著眼於國家之權利,後者著眼於個人之權利與國際監督之補充性。命題者常以此為陷阱,將外交保護之語言放進人權申訴之題幹。
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見之延伸為——同一事件不得同時繫屬於另一國際調查或解決程序之要件、申訴人之受害者地位、來文之時效與濫用申訴權,以及監督機構意見之法律效力。此外,我國以施行法方式將數部核心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命題者亦常測驗施行法所生之國內效力與國際申訴機制之區別。
五、備考提醒:本題四個選項中有三個都指向(先讓國家自己處理)這一條理路,唯一走岔的選項把補充性換成不干涉。解此類題型,先找出制度目的,再看哪一個選項所述之目的與之不相容。
六、四個選項的共同結構:本題三個正確選項分別從三個角度說明同一件事——(B)是給國家機會,(C)是程序效率,(D)是尊重管轄權,三者都指向補充性。唯一的錯誤選項把理由換成不干涉原則,而不干涉原則之核心在於禁止他國介入一國之內政事項;人權條約之締約行為,本身即是締約國就其境內人權狀況接受國際監督之同意,該領域因此不再是純屬內政之事項。這一層轉換是本題真正的考點,也是人權法與傳統國際法之交界處。考生若把不干涉原則背成放諸四海皆準之口號,就會在此類題型上落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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