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羅馬規約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管轄權之條件?
- A聯合國認證之人道組織向檢察官提交情勢
- B締約國向檢察官提交本國情勢
- C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憲章第七章決議向檢察官提交情勢
- D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依職權主動發動偵查
正解 A — 聯合國認證之人道組織向檢察官提交情勢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5 題(本卷 75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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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依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行使之啟動機制有哪幾種。
正解理由
依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之行使,須先有人把情勢送進法院或由檢察官自行發動;本題(B)(C)(D)所述之締約國提交本國情勢、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決議提交情勢,以及檢察官依職權主動發動偵查,都是規約所建立之啟動途徑(其構成要件詳見《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相關規定)。人道組織、非政府組織或個人固然得向檢察官提供資料,該等資料並得成為檢察官考慮是否依職權發動偵查之基礎,但其提供資料之行為本身,並非規約所定之啟動機制,也不生使法院取得管轄權行使條件之效果。本題問的是不屬於管轄權行使條件者,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不屬於。聯合國認證之人道組織向檢察官提交情勢,並非規約所定之啟動途徑;此類組織所提供之資料,至多為檢察官依職權審酌之素材,本選項即為所問。
- (B)
屬於。締約國得將顯示已犯罪行之情勢提交檢察官,請求檢察官進行調查,此為第一種啟動途徑。
- (C)
屬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聯合國憲章》第七章作成決議後,得向檢察官提交情勢,此一途徑並不以情勢所涉國家為締約國為前提。
- (D)
屬於。檢察官得依其職權,就已取得之資料主動發動偵查,惟其進行偵查之決定須經預審分庭之授權。
涵攝步驟
- 先確定題目所問者為(管轄權行使之條件)而非(管轄權之範圍),次就(B)(C)(D)所述之提交或發動方式定性其在規約中之地位,最後檢視(A)所述之人道組織有無相同之程序地位。
記憶點
能把情勢送進國際刑事法院的,是締約國、安全理事會與檢察官這三個主體。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之決定性依據與其位置:本題所問者為羅馬規約之啟動機制,其依據為該規約之程序條款,並非我國國內法之條文,我國亦非該規約之締約國。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規約所建立之三種啟動途徑。三種途徑之提交主體,正是本題選項所鋪陳之素材。
二、要件拆解:三種途徑之要件並不相同。締約國提交與檢察官依職權發動,以屬地或屬人管轄之連結為其前提,即犯罪行為地國或行為人國籍國為締約國或已接受法院管轄;安全理事會之提交則以憲章第七章之決議為基礎,其效果在於突破前述連結之限制。檢察官依職權發動另有一道內部控制,須經預審分庭審查後授權,其設計目的在於避免政治性之濫行追訴。
三、易混淆之制度對照:管轄權之範圍與管轄權行使之條件是兩件事。前者處理的是法院對何種犯罪、何時起、對何人有管轄權;後者處理的是誰能把一件情勢送進法院。本題題幹用語為(行使管轄權之條件),指向後者。另一個常見混淆是補充性原則:法院之管轄具有補充性,於有管轄權之國家確實進行調查或起訴時,案件即不可受理,該原則屬可受理性之問題,與啟動機制分屬不同階段。
四、同一考點之其他考法:常見延伸包括——法院管轄之四類核心犯罪、侵略罪管轄權之特別啟動規則、非締約國以聲明接受管轄之方式、以及國家元首官方身分不得作為免責事由之規定。命題者亦常以(安理會得請求暫緩調查或起訴)之機制設題,測驗考生是否把提交與暫緩兩種權限混為一談。
五、備考提醒:記憶啟動機制時,宜連同(誰能踩煞車)一併記憶:安全理事會既能提交情勢,亦能決議請求暫緩,兩項權限出自同一個機關而方向相反,是本考點最容易被設計成陷阱之處。
六、四個選項的共同結構:本題三個正確選項對應三個不同的提交主體——締約國、安全理事會、檢察官,其共同點是都具有規約所賦予之程序地位;錯誤選項所舉之人道組織則無此地位,縱使其受聯合國認證亦然。命題者以(聯合國認證)四字增加誘答力,測驗考生會不會把與聯合國之關聯誤認為程序地位。作答時宜先默寫三種啟動途徑,再逐一比對選項所述之主體與其程序地位,凡不具該等程序地位者即為所問。此一作法對本考點之各種變形題同樣有效,因為規約就啟動機制採取的是列舉而非概括之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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