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原告提起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者,亦屬於 50 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B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某一面額 100 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係屬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C產物保險公司代位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向加害者請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80 萬元事件,屬於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法院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 D原告於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庭判決刑事被告有罪後,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法院民事庭,為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民事庭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程序審理
正解 D — 原告於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庭判決刑事被告有罪後,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法院民事庭,為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民事庭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程序審理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67 題(本卷 80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1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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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簡易訴訟程序的適用範圍——金額標準、法定當然適用的各款事由,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的審級。
正解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2 款所定情形為:「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該款所定者為應適用簡易程序;至於審級,附帶民事訴訟既係於刑事簡易程序的第二審提起,移送後的民事庭即立於第二審地位,應行簡易訴訟程序的第二審程序,(D) 謂應適用第一審程序,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50 萬元落在該項所定範圍之內。
- (B)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定情形為:「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亦係本於票據涉訟。
- (C)
正確。《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1 款所定情形為:「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保險人代位行使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請求權基礎仍出於交通事故。
- (D)
錯誤。《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本題附帶民事訴訟係於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提起,移送後的民事庭並非第一審。
涵攝步驟
- 要件一為訴訟標的金額,(A) 為 50 萬元;
- 要件二為《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各款事由,(B) 對應第 6 款,(C) 對應第 11 款,(D) 對應第 12 款;
- 要件三為審級,(D) 的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於第二審。
記憶點
刑事簡易第二審的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走的是簡易程序的第二審。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要件拆解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把簡易程序的入口分成三層。第一項是金額標準,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劃線,因此恰為 50 萬元者仍在其內,這是 (A) 的答案來源。第二項是法定當然適用,共列十二款,不問金額;《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3 項規定:「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是第三層的合意適用。本題 (B)(C)(D) 分別落在第二項的第 6 款、第 11 款與第 12 款。
就本題設下的陷阱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12 款只回答適用何種程序,沒有回答立於哪一審級。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級是由它被提起的刑事程序決定的:於刑事簡易程序第二審提起者,經裁定移送民事庭後,該民事庭承接的是第二審地位。《民事訴訟法》第 436-1 條第 1 項把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的上訴審定為管轄的地方法院合議庭,正是這條審級軸線的起點。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附帶民事訴訟審級接續所採的見解,考生宜以此理解 (D) 為何錯誤。
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各款的用語是常被替換的地方。第 6 款涵蓋主動請求給付票款與消極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兩種型態;第 11 款則涵蓋被害人自己請求與保險人代位請求。另外,簡易程序也設有回到通常程序的出口,《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5 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而《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4 項規定:「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擬制合意與改用通常程序兩個出口並列,是簡易程序範圍題最常見的兩個延伸。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13 年 8 月 3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